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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客观方面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01:43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中“捏造”与“散布”行为的关系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较有争议的问题。从语法角度来看,当两个动词用“并”字连接,应是并列行为,但是本罪中“捏造”与“散布”行为都作为本罪的实行行为在适用中存在很大的问题。尤其在互联网时代下,“捏造”与“散布”两个行为并列适用将不利于本罪对法益的保护,所以“散布”才应是本罪唯一的实行行为。“虚伪事实”的认定应当采取“事实性质说”与“商誉权主体评价说”相结合的观点。在互联网时代下,虚伪事实的快速传播及造成的危害后果严重,所以对于虚伪事实的认定,不应当单纯的从文义的角度去理解,只要散布缺乏相当资料支撑,或者未经辨别便散布的行为,就属于散布虚伪事实。行为人若对此明知,就不能阻却作为构成要件的主观故意。“他人”认定的争议主要集中于某一类产品或者相关行业是否可以评价为“他人”,“他人”必须是明确的、特定的人或单位,所以不应该包括某一类产品或者相关行业。对于“重大损失”的认定,“重大损失”是指造成的直接性经济损失,并且可以以货币为单位评估计算出来,不包括间接损失,因为失去了归责的边界,故只能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对于“其他严重情节”,主要以现行《追...

【文章页数】:4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捏造并散布”行为
    (一)“捏造”行为的理解
        1.传统的“捏造”行为
        2.互联网时代的“捏造”行为
        3.事实捏造与价值贬损的区分
    (二)“散布”行为的认定
        1.本罪中关于“散布”的方式
        2.实践中特殊“散布”行为的认定
    (三)“捏造并散布”行为的关系
        1.关于“捏造并散布”行为关系的理论争议
        2.本文观点——散布是唯一的实行行为
二、“虚伪事实”与“他人”的认定
    (一)“虚伪事实”的认定
        1.关于“虚伪事实”认定的理论争议
        2.关于“虚伪事实”认定的实务问题
    (二)“他人”的认定
        1.关于“他人”认定的理论争议
        2.关于“他人”认定的实务问题
三、“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
    (一)“重大损失”的认定
        1.关于“重大损失”认定的理论争议
        2.关于“重大损失”认定的实务问题
    (二)“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
        1.关于“其他严重情节”认定的理论争议
        2.关于“其他严重情节”认定的实务问题
    (三)互联网时代“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
        1.互联网时代“其他严重情节”缺乏具体认定标准
        2.互联网时代对“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应考虑行为的广泛性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795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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