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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2-06-03 21:06
  信息时代下,随着传统的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改变,个人的行为方式也有了巨大变化。行为方式的改变预示着传统刑法在网络时代下的掣肘,尤其在信息化时代中对信息的保护。借助新兴技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变得隐秘化常态化。但在现行刑法规制下,对该罪名的犯罪对象、行为方式、法定刑以及如何认定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缺位。这使得现有的刑法规范需要不断改进才能满足刑法功能主义的社会需求,因此如何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回应社会发展需求就成了急需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窃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两种行为方式。针对我国公民个人信息被严重侵犯的现实,这种规定难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利,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针对当前刑法规范中行为方式存在潜在的冲突与矛盾,需要规范犯罪行为的方式,对出售行为做出特殊设定,将出售行为与一般提供行为区别开来。此外在罪名设置上太过单一,应当设置一个罪名群来涵盖非法使用,篡改、毁坏个人信息的行为。在刑罚层面应当学习国外经验,设置限额罚金制,增设从业禁止的处罚措施。同时对个人信息作出明确的范围限定,严格限定惩罚范围。在完善情节严重认定标准中既有司法存在的问题又... 

【文章页数】:3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规制现状及不足
    (一)刑法规制现状
    (二)刑法规制的不足
        1.犯罪对象的立法不明确
        2.构成要件的规定不足
        3.法定刑配置的不足
        4.“情节严重”的混合认定的弊端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规制的域外比较与借鉴
    (一)德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法规制
    (二)日本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法规制
    (三)英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法规制
    (四)美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法规制
    (五)域外国家的立法经验
        1.犯罪对象
        2.行为方式
三、完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刑法规制的思考
    (一)明确犯罪对象的法律内涵
    (二)规范罪名的行为方式
        1.取消“出售”与“提供”两种行为方式的并列关系
        2.合理设计个人信息保护的罪名群
    (三)法定刑配置的完善
        1.对特殊身份明确“从业禁止”的非刑罚处罚措施
        2.改无限额罚金制为限额罚金制
    (四)完善“情节严重”定罪量刑的标准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属性及对刑罚边界的影响[J]. 孙靖珈.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9(06)
[2]中英个人信息犯罪比较研究[J]. 陈梦寻.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6)
[3]民法编纂背景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信息自决权——以刑民一体化及《民法总则》第111条为视角[J]. 刘艳红.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19(06)
[4]论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入罪[J]. 刘仁文.  法学论坛. 2019(06)
[5]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制困境与对策完善——从大数据环境下滥用信息问题切入[J]. 李川.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9(05)
[6]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刑法立场转换——基于比较法视野的考察[J]. 储陈城.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9(05)
[7]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要素与数量标准研究[J]. 李静然,王肃之.  法律适用. 2019(09)
[8]刑法视野下公民个人信息法益重析及范围扩充[J]. 高楚南.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9(02)
[9]对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司法解释的解读[J]. 雷丽清.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1)
[10]网络社会中个人信息的保护——构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范意蕴[J]. 晋涛.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3)

硕士论文
[1]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立法完善研究[D]. 徐吉卉.安徽财经大学 2017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认定[D]. 朱璐.南京师范大学 2017
[3]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D]. 栾骏.黑龙江大学 2017



本文编号:3653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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