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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对不当使用地理标志商标的规制

发布时间:2024-04-24 19:44
  在TRIPS协议中,对地理标志的定义为:“地理标志”是表明某一货物来源于一成员的领土或该领土内的一个地区或地方的标记,而该货物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实质上归因于其地理来源。1可见地理标志的主要作用是识别某种产品的来源,也就是该商品的原产地标识。地理标志被视为七种知识产权之一,随着全球经济联系日渐加强,全球贸易往来愈渐频繁,各个贸易主体之间对于品牌这种无形资产的竞争和比较也趋于激烈。地理标志作为对市场和商誉影响深刻的一种无形企业资产,自然而然受到各国企业和政府的重视,其商业价值也越来越凸显出来。但是,由于我们国家法律对于地理标志的关注开始较晚,加上历史因素的影响,《商标法》关于不当地理标志商标的规定,不管是在立法本位还是在制度设计上,与国外通行规定都存在差异。这些制度上的缺陷直接导致因误导性使用地理标志商标可能得以注册,从而引发的争议纠纷不断,不仅不利于对消费者和地理标志正当使用者等公共群体利益的维护,也影响我国地理标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本文第一部分首先通过案例分析,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总结我国《商标法》关于不当使用地理标志商标的规定存在的争议和问题,得出《商标法》将不当使...

【文章页数】:3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和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商标法关于不当使用地理标志的规定存在的争议
    第一节 不当使用地理标志典型案例
        一、“香槟”商标争议案
        二、“东陂DONGPI”商标争议案
    第二节 商标法对不当使用地理标志的规定
        一、误导性使用地理标志为不予注册的相对理由
        二、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继续有效
    第三节 商标法关于不当使用地理标志的规定之争议
        一、误导性使用地理标志未完全禁止
        二、地理标志被注册为普通商标
第二章 不当使用地理标志与商标拒绝的理由
    第一节 地理标志的基本属性与特征
        一、地理标志的基本属性
        二、地理标志的特征
    第二节 商标拒绝理由的一般区分标准:公共利益
        一、商标拒绝的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
        二、绝对理由与相对理由的区分标准
    第三节 不当使用地理标志应为商标拒绝的绝对理由
        一、误导公众损害公共利益
        二、影响区域内其他生产者的正当使用
第三章 商标法对不当使用地理标志商标规定的完善
    第一节 不当使用地理标志作为商标拒绝的相对理由不合理
        一、损害消费者信赖和安全利益
        二、损害区域内生产者的集体利益
    第二节 将不当使用地理标志作为商标拒绝的绝对理由
        一、绝对禁止误导性使用地理标志
        二、已经注册为普通商标的应无效
    第三节 修改方案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本文编号:3963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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