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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伦理律令探究

发布时间:2024-04-23 23:07
  食物不仅仅是人类食用的自然之物,更是人类在其能力范围内超越自然的必然限制并自由地创造好(善)的生活的精神之物。在人类生活的历史进程中,食物以其特有的方式彰显着饥饿驱使下所产生的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对抗颉颃与重叠共生的密切联系。在此联系中,食物自身蕴含着深刻的伦理关系。这就提出了食物伦理的根本问题:如何把握食物所蕴含的伦理关系?该问题可以分解为三个子问题:是否应当禁止食用任何对象?是否应当以任何对象为食物?应当以何种对象为食物?食物伦理第一律令、第二律令、第三律令分别回应这三个子问题。第一律令、第二律令是规定食物伦理"不应当"的否定性律令,其实质是食物伦理的消极自由(免于饥饿或不良食物伤害的自由)。第三律令是规定食物伦理"应当"的肯定性律令,其实质是食物伦理的积极自由(正当追求优良食物和善的生活的自由)。三大律令分别从不同层面诠释出食物伦理的根本法则或食物伦理的总律令——食物伦理的自由法则。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食物伦理第一律令
    (一) 祛除饥饿之恶的诉求
    (二) 达成饥饿之善的期望
    (三) 饥饿之善恶冲突的抉择
三、食物伦理第二律令
    (一) 是否应当以人之外的所有对象为食物?
        1.从身体功能来看, 人不应当食用 (人之外的) 所有对象
        2.从食物规则来看, 人不应当食用人之外的所有对象
    (二) 是否应当以人为食物?
        1.人是否应当成为其他生命的食物?
        2.人是否应当成为人的食物?
四、结语



本文编号:3962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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