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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应采取的反倾销策略

发布时间:2014-07-29 08:24

  一、我国面临国外反倾销的现状
  (一)反倾销调查数量居高不下
  2006年共有25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发起“两反两保”调查86起,同时增长37%,涉案金额20.5亿美元,与2005年基本持平。其中反倾销63起,反补贴2起,保障措施l6起,特保调查5起。
  (二)提起反倾销指控的国家增多
  20世纪90年代以后,除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外,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对我国提起反倾销指控。据统计,1995年至2001年,这些发展中国家现如今已占我国反倾销调查案数量的60%以上,而且以后还会增加。
  (三)对我国出口产品方面带有主观睦
  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总是遭受歧视性的反倾销调查。一些国家的经营情况日益恶化的企业为封杀我国的产品,逐出他国市场,常常不用统一标准对待所有出口国产品的国家,在反倾销额税的征收上也带有很强的主观性。一些国家借反倾销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
  二、反倾销给我国企业带来冲击的原因分析
  (-)“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认定
  欧美等国家把我国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而在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国外企业可以认为其出口产品的国内价格是一个得到政府补贴了的低价格。这时,外国企业就可以用“替代国”一第三国同类产品的国内价格来作标准。使用替代国可比价格计算中国出口产品的生产成本,我国的出口产品价格就低很多,这种歧视性的反倾销政策和做法,不但使大量我国产品因征税而退出当地市场,更严重的影响在于它客观上诱导了进口国当地产品不断通过反倾销手段,限制我国产品的进口,从而使我国出口产品的现实竞争力受到压制,未来潜力遭到窒息。
  (二)我国企业国际经营策略失误
  受到我国出口企业产品大多集中在产品附加值低的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产品,很容易形成过度的竞争;国家鼓励出口的政策产生了负向激励的效果,很多出口企业在出口价格里已经将出口退税等因素考虑进出口成本中去,因而有恃无恐地压低出口价格;出口商会的功能尚未健全,对那些违规的企业不能有效地制约,他国进口商很容易采取各个击破的战术来压低我国的出口价格。等原因的影响,我国企业实施的是“薄利多销”的经营策略,而且还把国内价格战引到国外去,笔耕文化推荐期刊,这种做法恰好授人以柄,扰乱了正常的外贸出口秩序,于是很容易被外国提起反倾销的指控,这种无节制的竞争,削弱并破坏了应诉的企业的联合阵线。
  (三)涉诉企业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由于我国许多企业对WTO反倾销协议相关法律不了解,一些国家对我国企业的歧视性做法减弱了我国企业应诉积极性,对发起国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后果的严重性认识不足,企业经济实力难以承担应诉费用,缺乏反倾销的专业人才。致使我国企业在反倾销案中,应诉的积极性不高,统计至少有一半的企业不去应诉。有的企业虽然应诉,也是在所属商会、协会的要求下被迫应战,自然是敷衍了事,所以我国反倾销案80%以上以败诉告终。企业不积极应诉反倾销的做法直接导致我国企业在国际上造成软弱可欺的错误印象,对我国作出非常不利的裁决,失去参加复审机会,涉诉产品长达十多年不能进入起诉国市场。
  三、我国企业应采取的反倾销策略
  (一)技术品牌是关键我国出口产品多为技术含量偏低的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产品,在国际分工的价值链上:,主要处于加工组装等低增值或低端环节。随着国际贸易竞争的加剧和国内同行之问的竞相压价,最终招致了进口国同类产品生产厂家日益频繁的反倾销指控。要从根本改变这种状况,我国出口企业一方面要加大对高、精、尖技术研发的投入,加快技术的创新,力争突破一批关键性技术,形成…批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另一方面要努力创建世界品牌。我国海尔已利用自身的技术、质量和服务优势,在国际上树立了品牌形象,联想为海外扩张的需要,也重新设计了LENOVO品牌,并为国际市场所接受。这样真正的“中国制造”,不仅为企业带来高附加值的出口利润,而且“不战而屈人之兵”地完全摆脱了落后挨打的被动地他。
  (二)实施多元化国际经营战略
  我国企业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国际经营战略。一是资金雄厚的企业到海外直接投资。二是引进外资,建立中外合资企业。面对国际竞争的日益激烈,出口企业要尽快转变现有的竞争策略,除了在运用商标、包装、公关等多种非价格竞争手段上努力做好,还可在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上下功夫,注重全方位的开拓国际市场,以多元化的市场代替单一市场或只有少数几个市场的出口,以多样化的商品出口代替少数几种的主要商品的出口。把握国际市场和进口国行情,了解进口国市场的产业结构和商品特点,使企业生产的产品与当地产品数量呈互补关系;进行市场细分和准确定位,加强进入市场的产品数量控制,保持缓慢增长和适当比例,防止出口数量激增而重陷反倾销的泥潭。
  (三)积极应诉反倾销
  “wT0反倾销协定在保障出口方遭遇反倾销立案时,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申辩权和应诉权。企业如能提供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出口的产品不存在倾销,没有对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实厨损害”或“损害威胁”,那么涉诉的产品就有可能被裁定免征或少征反倾销税。
  2003年美国商务部对中国出口的球轴承进行反倾销调查时,涉诉的遍及中国28个省市的253家企业,仅有宁波慈兴集团积极应诉,高价聘请美国律师拒理抗辩,最后取得无税结案的绝对胜诉,其他252家未应诉企业被裁定征收59.3%的反倾销税,被迫退出了美国市场。实践证明,面对日益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我国企业作为市场经营运行的主体,一要遵守国际规则,勇于参与国际竞争,拓展市场增加收益;二要更多地学习和掌握国际贸易的法律,强化自我保护,自我发展意识。
  (四)加强专门人才的培养
  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由于对WTO规则不了解,同时又缺乏应对反倾销的实践经验,我国没足够的法律人才可以给企业出谋划策。因而在遭遇倾销控时,企业除了退缩就只能求助于国外的律师。因此,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是要加强反倾销专门人才的培养。反倾销应诉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它涉及经济学、会计学、法学等相关知识。只有通晓国际反倾销法律,掌握国际贸易知识,精通国际会计准则并具备较高外语水平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才能胜任反倾销应诉的工作。因此,我国出口企业应从战略高度出发,大力加强反倾销专门人才的培养,采取派人出国学习培训,或邀请外国专家到国内讲课等方式,尽快掌握国外反倾销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行惯例、应诉技巧、抗辩策略等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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