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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假设及程序报告分析

发布时间:2014-07-29 09:03

  法务会计假设
  (一)法务会计主体法务会计主体是法务会计调查和鉴定的执行者,法务会计主体的活动范围和活动结果必须符合诉讼要求,其结论应有一定的权威性。法务会计主体假设实质上是法务会计前提。开展法务会计活动、提供法务会计意见必然有执行主体。规定法务会计主体对法务会计活动有其意义:在启动法务会计时,必须确定法务会计主体与客体的分离,否则法务会计调查和鉴定就没有意义,这也是法务会计的独立性;法务会计主体活动及其结果必须有所依据,这种依据或者是法律,或者是契约及准则。
  (二)可验证性假设是指法务会计人员所收集的财务资料等证据是可验证的。这类似于莫茨和夏拉夫等所提出的“财务资料是可验证的”这一审计假设。该假设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如果脱离可验证性假设,法务会计人员的结论就没有可以依靠的证据,也就根本无从检验其真伪。可验证性假设包含了对法务会计活动的证据的界、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规则要求。证据界是指一切可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都属于证据。证据能力是指证据的适格性,即证据资料可以被采用为证据的资格,如物证必须是原物的规则等。证明力是指证据的价值,如仅凭口供不得作证等。
  (三)货币计量法务会计关注的是法律事项或经济纠纷中的会计问题,特别关注的是金额方面的损失,要查实法律事项涉及的财产损失、纠纷金额、犯罪金额等财务数量信息。由此,其与财务会计一样需要货币计量假设j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法务会计最主要的目的是为法律鉴定或法庭作证提供专家性意见的证据,为了将调查结果恰当准确地表达出来,注重货币计量与非货币计量“双管齐下”,计量中也会参考运用法学、证据学方面的计量方式,如调查表、流程图等计量手段,同时也会用实物指标反映,另外还可以用文字叙述来说明具体原因和情况。
  法务会计程序及法务会计报告
  (一)法务会计程序
  首先,接受委托阶段:会见委托人,签定委托书,了解委托事项,明确法务会计人员的任务。其次,准备阶段:接受委托后所做的各种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初步调查,对委托方送检的材料进行整理和分类,熟悉委托事项,再制定行动计划,确定检查、验证的重点、步骤和方案,拟定要达到的目标及完成的方法。再次,实施阶段:这是法务会计工作的中心环节,是法务会计师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委托事项进行检查、验证、鉴别和分析判断的过程。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借鉴会计、审计、统计中的某些程序方法。
  对涉及法律事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作为证据使用时,还会运用法学中的理论、方法,像证据理论、分类理论、证据筛选理论、有效性理论等。在对有关会计事实进行调查时,可能还会用到法律上有关的侦察技术。最后,报告阶段:通常包括整理、评价执行过程中收集到的有关证据,复核鉴定记录,编写法务会计报告;必要的时候,法务会计专家可能还需要出庭进行质证或作为专家证人,接受双方当事人或法官的询问。
  (二)法务会计报告
  法务会计的工作结果一般都要用报告的形式系统地表达出来,以供委托人使用和参考。由于业务对象和使用对象不同,每项业务内容所依据的法规不同和执行部门本身文件格式的统一规范要求不同,法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也会不同。但法务会计必须首先申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根据的具体财务会计及相关资料,采用的相关专业方法以充分说明其合法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其次,报告要有明确的结论,笔耕论文新浪博客,当证据充分,方法选择适当,可以得出“有结论”的结论,但当证据不够充分时,“报告”在陈述理由后,也可以得出无法做出明确意见的结论。
  在法务会计报告的措词方面,由于法务会计报告最终是解决法律事项中的会计问题,而不是法律裁决书,因此,不能使用法律中的定性概念(如偷税、贪污、侵吞、挪用等),法务会计师不应对当事人的有罪、无罪表示任何意见,也不应对证人证言或证人陈述表示任何意见或结论。因为法务会计报告不是法律裁决书。这样才能保持法务会计报告的客观性、独立性和公正性,以满足法律鉴定的需要。

本文编号:6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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