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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金融领域存在的若干多头监管现象

发布时间:2014-07-24 12:30

  【摘要】:本文对我国金融领域在的若干多头监管现象进竹了梳理归类,在归类基础上结合金融领域多头监管类型对其存在必然性进行了深入分析,继而作者对多头监管的弊端及其应对提出了对策。

  【关键词]:多头监管弊端对策

  按照监管主体的数量划分,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模式可分为单一全能型和多头分业性。前者是指由一家监管机构对所有金融机构的全部金融业务进行监管。后者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按业务类型进行的监管。我国金融业发展历程中,曾经出现过人民银行"大一统"式的单一全能监管模式。央行作为我国金融主管部门,全权负责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领域的监管工作。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证券业、保险业资产规模和业务种类的发展壮大,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经历了由单一全能监管向多头分业监管的转型。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相继从央行的监管职能中剥离出来,成为独立的监管机构。2003年,为了更好地发挥央行执行货币政策职能的独立性,银行业的监管职能也由新分设的银监会来承担。至此,笔耕文化推荐期刊,我国银行、保险、证券三业分头监管的模式形成。

  随着经济全球化以及金融国际化的进程的加快,我国金融业紧跟国际潮流,开展混业经营、综合发展,银行、保险、证券传统三业,之间的防火墙已逐渐瓦解,三业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金融控股公司、银行系基金公司的相继出现以及证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获准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等举措都是三业之间相互渗透以及交叉的积极尝试。这种分业监管模式下开展混业经营固然是金融业发展的有益探索,同时也引发了多头监管问题。

  一、我国金融领域存在的多头监管现象

  多头监管是分业监管模式下综合经营的必然产物。分业监管体系中各监管主体困于其监管职责,必然对被监管对象所从事的跨领域经营活动产生监管交叉,从而导致一项业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管主体规制的多头监管现象。同样,由于金融市场的迅猛发展以及金融业务的不断细分,多头监管现象不仅存在于传统的"三业"之间,也存在于基金、融资租赁、电子银行等细分业务之中。笔者将其略作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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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债券市场:目前,在我国债券市场上多头监管现象比较明显:国债发行由财政部管理,企业债券发行由发改委管理,金融债券发行由人民银行管理,在交易所上市的债券交易由证监会监管3在银行间市场上市的债券交易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

  三)融资租赁业:国内融资租赁业呈现"三足鼎立"的格局

  一是商务部监管的四十多家中外合资和两三家外商独资融资租赁公司,

  二是仍归口商务部管理,大约有一万家的内资租赁公司

  三是银监会监管的十多家金融租赁公司,以及一些兼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信托租赁公司,但业务量不大。

  四)银行业:商业银行业务种类繁多,不同的业务开展必然会涉及到不同监管主体:银行开展业务涉及到执行支付清算时的行业管理制度的状态,由此导致担保业在发展目标、体系建设、类监管、风险防范等方面都缺少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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