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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贸易的主要规则

发布时间:2014-07-24 12:20

  国际货物贸易主要通过以船舶为主具的海洋运输来实现。随着"船(东)货(主)分离"体制的形成,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风险责任分配也理所当然地成为了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核心问题。1924年海牙规则规定了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其随后被1993年生效的汉堡规则所抛弃(汉堡规则确立的是完全过失责任);然而戏剧性的是,本欲引领新潮流的汉堡规则并未取得预想中的效果,实际上处于被搁置状态,成为了所谓"未米的法"。这也促使我们开始探索'这样两个问题:

  即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是否仍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如果有,是什么原因促使其依旧活跃在世界舞台。

  一、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概说

  《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第l项规定"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员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所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第2项规定:火灾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包括船长、船员等雇佣人员的过失吼起的火灾,承运人可以免责。"这应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的主要出处。

  上述《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规定的免责事项表明.?海牙规则》所确立的承运人的过失责任原则是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原则,在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即使承运人的雇佣人员有过失,也可以免责。这些特殊情形包括两大类:一是航海过失免责,笔耕文化推荐期刊,其又包括驾驶船舶过失和管理船舶过失:另→类便是火灾过失免责。海商法学界通~~.将《海牙规则》所确定的这一责任承担原则概称为"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在某种程度上,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是过失责任原则的一利1变异,而且是对法学基本原理的一个挑战。存在过失而能免责,这与人们通常的公平观念显然不符。因为从法理学的角度看来,既然海上承运人收取了相应的运费,那么其就应当将货物安全运至目的地:如果因其过失而导致托运人的货物受损或毁损灭失,承运人当然应就其过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否则就是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不公平行为。

  从一般的法理看来,这样的论述是不该被质疑的。然而,航海运输业自身的特殊性并不容许我们机械地套用公平原则,凶为"一刀切"的"公平"往往是更多不公平的根源。

  二、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存在的经济合理性

  好的法律不应仅仅是公平和正义的守护者,许多新的法律理念、法律方法、法律规则的形成往往体现着对某种经济方面因素的考虑。纵观人类历史,我们不难发现,那些备受人类推崇因而能长久存在的法律原则(如契约自由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总是与经济和l效率相辅相成。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也是如此。

  (一)宏观上,这是国家补偿海上承运人风险成本的需要

  从个案来看,海上承运人收取运费并承担所有过失责任在法理上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从整个海上运输业来看,结论显然大不相同。海洋运输业与路上运输业的→个重大差别在于:海洋比陆地具有更大的不可控制性和不可预料性,一旦危险发生,身处海上的承运人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作用的空间十分有限:另一方面,海上承运人~开展海上运输业务,其投资额卡分巨大:且每一次具体的海上运输业务所需要的船舶、人员配备和其他硬件装置很可能就占据了海上承运人所有投资额的一大部分。换句话说,海上承运人每一次的海!二运输部伴随着巨大的甚至是破产的危险可能性,而这种危险可能性本身就是一种成本,理应得到补偿。

  那么该由住米补偿呢?显然不能是托运人,因为这种成本是隐性的且难以是化.II}君这种成本是自然存在的,并不是在每一次具体的运输业务中才产生。笔者认为,这笔风险成本应由国家米承担。因为国家既然支持这一行业的发展,并从中获取利益(如税收).那其理应承担一定的义务,这种义务体现在操作中,便是通过法律赋予海上承运人-定的过失兔责权,减轻其风险成本。如此说来,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的存在本身就是国家以法律形式对其担负义务的一种承担。

  (二)微观上,这是托运人转嫁高风险和高成本的必然代价

  在海上承运人与每一个特定的托运人开展业务时,海上承运人的全部经济收益在于收取运费,托运人的经济目的则是与海上承运人以外的第二万开展货物贸易而获得经济利益。可以说,既然托运人选择了海上货物贸易这种特殊形式来达到其经济目的,其本米就应该承担这种贸易方式的高成本和高风险:又由于这种承担不具有现实可能性,其只好借助于海上承运人的力量,支付一定的运费,换取相应的服务,并将高成本军II高风险→并转嫁给海上承运人。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没发生任何风险,货物完好送达收货人,那么双方皆大欢喜:但一旦因海上承运人的过失致货物毁损灭失,海上承运人就可能面临毁灭性的后果。原则上,有过失就有责任,但如上所述,并非所有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过失都能完全反映海上承运人的主观状况,而且这种过失在根源上是托运人因自身"无法作为"而转嫁给海上承运人的,如果对海主承运人的过失一律追究责任,不得不说这本身就不公平。而如果通过法律条文的设计,将某些过失(如航海过失、火灾过失)从一般过失中区分出来,分别由双方承担,无论从经济利益角度还是从实质公平的角度都是可取的。

  三、不完全过失责任制符合我国目前的经济和实际需要

  当前孜国的航运业发展并不成熟,技术水平也比较低,出险率和l造成货损货差比率比发达国家要大得多,也flP我国的海上承运人目前仍面临着相当大的风险;另外,我国目前仍需要大力发展经济,尤其在中国与世界经济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中国更需要努力把海上运输业这块"蛋糕"做大做强,为中国的经济发展贡献力量。如果实行完全过失责任制,显然不利于这一目标的实现。

  事实上,这不仅是中国一国之虑.《汉堡规则》被搁置的结果就很好的反映出了各国在这一问题上的价值选择。当然,现实在不断发展,法律也不可能-成不变,但至少在目前,不完全过失责任制仍然有其存活的土壤和广阔发展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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