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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发布时间:2014-07-24 12:18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

  一、现阶段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人大制度在发扬民主方面有待加强

  人大是人民参与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主要渠道,人大代表是联系人大与人民的重要枢纽,目前人大在发挥代表管理国家事务的主体作用,发挥代表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上同法律的规定,同人大的工作要求, 同代表自身的要求都有些差距.现阶段代表还缺少切实深入地参与常委会工作的有效渠逬,代表与选民和选举单位的联系还缺少制度保证和内在动力,代表在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督促政府解决群众困难方面的作用还没有发挥出来。

  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利的法律效力难以确定

  首先,宪法賦予人大的许多权力因为没有具体规定而无法操作, 并且人大行使的权力涉及一些非法律因素,因此造成现在人大"作为不多"或"作为有限"的局面。其次,就行使同一项权力,各地人大只能根据自己的理解采取不同做法,因此行使权力的过程不统一,最后产生的法律效果可能也会不一样,影响了人大行使权力的严肃性。

  选举制度的具体规定和程序不够科学、不够完善我国人大代表选举采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在县级和县级以下采用出选民直接选出的方法,而全国、省级和地市级则耍用由下一级人大选出代表。间接选举使得代表代表民意的可能性下降, 尤其是县级选出地市级人大代表,地市级选出省级人大代表,省级选出全国人大代表,越往上,多层次选举使得民意层层过滤,到最后几乎所剩无几。乡级和县级直接选举中,虽然由选民直接投票,但选出的代表每年却只开一次会议,乡级人大不设常设机关,而只设主席一人, 副主席二至三人。县级人大则设置了常务委员会,作为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常设机关,每二个月开一次会议,但常务委员会由全体代表选出常务代表来组成,也属于间接选举,其民意也被过滤了。

  二、现阶段如何坚持和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部完善

  它是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身组成部分着手,对各组成部分进行完善,从而达到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目的。从横向来看,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对于代表大会的完善应着重从增加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透明度方面来进行完善:第一,完全公开性;第二,一切职务经过选举。我国近几年来对公幵性问题逐步重视,如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除特别原因外一律公幵举行。现在公开的主要是开幕式和行政首长做工作报告,而人民最关心的大会发言、表决都不能公开,需要建立公民旁听制度和立法听证制度以及大会辩论制度。

  2、人大常委会是人大的常设机构,在人大闭会时,它实际上执行着人大的大部分职权。对此,首先应当增加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人员编制,笔耕文化传播,特别是急需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委组会的人员,减轻人大常委会的事务性工作。其次,要使人大常委会的结构合理。人大常委会整体结构合理化主要从四个方面来构造:一,委员来源要合理化,即委员的职业结构耍广泛,有利于常委会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新问题和新情况。第二,文化结构要合理化,常委会应吸收各种专业知识人才,并使他们所分管、联系的个部门同其专长相适应,以保证常委会整体有效地行使法定权力。第三,年龄结构耍合理化,各个年龄层次都有由其年龄、阅历、工作经验所决定的思维和工作特点,委员会的年龄结构要维持中老年和中青年比例相当的格局。第四,能力结构要合理化,要求人大在选举常委会委员时注意能力结构与工作需要一致,以提高常委会整体工作效能。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各项职权的组织基础。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笫一,适当增加各专门委员会的内设机构,以提供高效的服务工作。第二,统一各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人员。目前各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人员的分配不够平衡。第三,明确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职责。目前,除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工作外,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或议事规则,都没有对工作机构的职责作出规定。因此,建议在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时, 要对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做出具体的规定。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内部完善的最后一个方面是人大代表,它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体性要素。主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用法律规定人大代表的具体标准。首先是政治素质。再次是法律素质。第二,提高人大代表的参政议政地位。首先耍提高代表的议案权,使代表团和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和国家机关提出的议案享有同等的地位。其次,全国人大代表在选举国家领导人中应有提名权。笫三,建立代表述职及评议制度,能使选民或代表真正体会到选举是法律賦予公民或代表的权利。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外部完善

  加强人大的监督权。这是一个很^杂的系统工程,首先耍理顺人大和政府的关系,明确它们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其次耍理顺人大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我们既要明确司法独立,又要明白司法独立是要受到人大的监督,但这种监督一般不介入两院的司法活动,而主要是通过审查工作报告和工作过程来进行的;再次是上级人大对下级人大的监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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