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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校行政管理之探索

发布时间:2014-07-24 11:45

  一、加强民办高校行政管理建设的重要性

  (一)有效的行政管理是营造和谐安定校园环境的重要保障良好的校园环境为教学活动提供了必要的保障,使教师能专心致力于教学及科研活动,使学生能够以积极健康的情绪投人到学习中去,从而保证教学的质量与效率。

  (二)有效的行政管理是教学活动顺利开展的基本条件教学活动是一个有机的过程,需要各个方面的协调与配合。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需要一支精简高效的行政团队,不仅需要行政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与理论素养,也需要他们树立起为师生服务,为教学服务的责任意识与服务理念。只有行政队伍的效率与水平提高了,师生才能免除后顾之忧,以积极热情的精神状态投入到教学活动中。

  (三)有效的行政管理是提高民办高等教育质量与水平的必要前提民办高等教育的办学质量需要科研及学术水平的整体提升,有效的行政管理能为各项工作的开展创造便利的条件。

  二、当前民办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主要问题

  (一)组织体系不完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从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民办高校并没有按照规定建立董事会等相应的决策机构。有些学校尤其是私人或家族出资创办的民办高校,通常由出资人或其家族成员在董事会及学校中出任重要的职位,其他董事多是荣誉性或顾问性的,这样的董事会难符其实。多数民办高校董事会中,没有教师和学生代表,管理上的民主程序经常被忽略。在一些民办高校中还存在董事会虚设的现象,只是一个应对法律要求的组织制度形式。

  (二)管理体制不健全由于体制的不同和办学目标的差异,民办高校的运行应有其自身特点。自主办学、收费为主、注重质量、人员高效、机制灵活、体制创新等,是民办高校的办学特色和优势所在,然而目前多数民办高校却只是一味地照抄公办高校的管理模式,不仅未能体现自身特色,某些方面的弊端甚至比公办学校还严重。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由于我国民办高校还处在发展探索阶段,没有有效的民办高校管理模式以供借鉴推广,大部分民办高校的管理者不愿花费更多的时间及精力去探索,因而只是采用现有的公办高校管理模式加以应付。其次,政府管理关系不顺,职责不清,上行下效,使得民办高校不自觉间也在向公办高校靠拢。

  在师资管理上,由于民办高校无法为教师提供相对稳定的发展环境以及自身管理体制不够规范,民办高校普遍存在师资力量不足的情况。相比较而言,公办高校由于有国家财政的强大支持,教师待遇明显高于民办高校的教师。除了工资上的显着差异,公办高校教师还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声望等。这些差异都导致民办高校难以真正形成一支优质的稳定的师资队伍。在监督体制上,与国外私立大学不同,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在一些民办高校的民主管理中,一般教师无权参与学校的决策,与学生有关的决定也完全不征求学生的意见。这种状况往往发生在“家族式”民办高校中。家族裙带关系使学校的内部管理、人际关系复杂化,从而导致更多的矛盾。

  (三)部门职能混乱不清许多民办高校的机构设置缺乏科学性,职责划分不清。虽然民办高校的行政机构一般比较精简,但是由于受外部环境的影响,民办高校的行政管理机构设置基本上参照政府机构的设置,这样就造成了学校行政职能重叠、职责不清等现象,不仅降低行政效率,影响教学工作,还会导致教学质量下降,影响学校的长远发展。行政权力经常取代学术权力,过多地干预了学术方面事务的处理,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常常得不到发挥,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另外,不合理的行政管理模式还会影响民主管理的实施,降低教师工作的积极性。

  (四)行政效率不高许多民办高校都把管理的重点集中在教学的研究与方法的创新方面,忽视了对行政管理方面的改革,因此,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较为落后且存在很大的漏洞,上下级之间不能很好的沟通严重阻碍了行政管理效率的提高。相当一部分民办高校的管理者对行政队伍的建设不够重视,未能充分认识行政人员的重要作用,各方面的待遇与课任教师差距过大,并且在工作中缺少相关的培训,自身发展空间的拓展得不到保障等诸多问题导致了行政人员缺乏足够的工作热情,服务意识也比较淡薄,与课任教师的矛盾激化,严重阻碍了学校各项工作的良性运行。另一方面,我国民办高校的内部行政管理机构趋同于政府的行政机构,高度集中的体制导致了行政管理人员不能较快地做出决策和执行任务,并且由于消极的工作态度,许多工作被敷衍或者一拖再拖,严重影响了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民办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完善

  (一)加强组织体系建设组织体系建设是民办高校的薄弱环节,也是急需改革的重要环节。首先必须理顺关系,研究构建合理的运行体制,建立健全民办高校董事会制度,明确出资人和办学者的职责。民办高校应建立由投资者、高等教育管理专家、学术界和企业界人士以及教师代表等共同组成的董事会。这样的董事会,一方面能行使学校投资者的权利,另一方面又能保证董事会的决策符合教育发展的规律,同时又能保持与社会、企业的沟通,扩大学校办学经费的筹集渠道和学校的社会影响,保障教职员工的应有权利。

  校务委员会应由熟知办学政策、教育教学规律的专家组成,校长由校务委员会选举,董事会批准聘任。校务委员会决定学校内部重大事务,由校长签署生效后,交由各行政部门执行。当校务委员会内部对重大决策产生分歧时,可再投票表决。监事会应由熟知资本运作和懂得教育教学的人士组成。

  他们与董事会、校务委员会之间没有利益关系,其主要职责是监督董事会对学校办学经费的投入以及校务委员会对决策的执行等情况。董事会、校务委员会、监事会三者各司其职,相互配合。董事会为校务委员会筹措办学经费,宣传学校发展方略,审议校务委员会办学经费预算,向校务委员会提议校长候选人名单并任命校长,但它不能直接干涉学校内部的行政事务。同时,它向监事会提供办学资金投人情况。校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出办学经费预算、学校发展的具体措施的同时,向监事会提交办学与资金使用等情况。监事会监督董事会办学资金的到位情况和校务委员会资金的使用情况,且在董事会和校务委员会产生越权或违法行为时,有责任及时向双方通报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以追究其责任。只有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体制优势才能得到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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