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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工程建设引入监理机制的必要性分析

发布时间:2014-07-28 20:35
  一、信息工程建设研究目的及意义
  信息工程建设的研究意义在于为我国信息保障工作服务,信息化建设是国家发展的主要推动力,而信息工程的质量得到保障,可以更好地为决策者提供高质量的决策信息,从而极大地推动国民经济建设。从其反方面而言,可以避免信息化工程建设领域“豆腐渣”工程的出现。与建筑工程相比,信息工程技术含量高、发展快特点,其出现灰色交易及由于生疏造成的损失较少引起重视。另外,信息工程建设还可以保护建设单位和承建方的基本利益,协调和保障企业和开发方的成功合作。在很多场合中,企业需求连自己也说不清,只得靠开发方,引入监理后,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并高效保障工程建设质量。
  二、信息工程建设引入监理机制必要性
  (一)信息工程建设自身的特殊性需要监理
  信息化项目具有高风险性,因为信息工程项目是一个系统工程,它与组织的管理模式、管理流程等都密切相关。信息化的项目投资数额都比较大,一些国家级的或省部级的项目动辄就是上亿元,企业在这方面的投资数额也很大,如果先期投资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就会构成很大的风险;再有这样的项目实施需要组织的管理能力跟得上,在实施过程中要涉及到各业务流程的重组问题,会对组织的现状产生巨大的冲击。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笔耕文化传播,信息工程项目建设的双方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关系,即业主和承建方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因为业主往往会被承建方牵制,没有足够的能力维护自己的最大权益。为此,业主就要设计一套机制和合同来激励或约束承建方,聘请专业的咨询和监理公司来解决这些问题。市场的需要有一个公平、公正和守信用的第三方介入。业主希望这个机构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二承建者则需要这个机构保证自己的尾款追回。所以,在引入监理机制后,业主、监理方、承建商三方形成了一种系统风险最小的均衡机制,真正降低了信息工程建设中的各种风险。从微观学的角度论信息工程监理的必要性如上所述。
  (二)监理单位的组织机构建设
  监理单位的业务体系包括: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完善的监理工作制度、相应的组织机构、完备的质量保证体系,还应具备一定数量的监理设施。信息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人员配备应根据单位的经营规模、承担监理的业务范围,以及近期或远期发展规划等,经统筹考虑后加以确定,其技术人员专业结构安排应合理。根据“四控三管一协调”监理模式的特点,设置质量监理、进度监理、投资监理和信息管理四个小组,这四个小组在工作上既相对独立又互相联系,共同完成监理工作。专家组是信息工程监理的一个特色,由在项目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包括软件工程师、网络工程师、信息安全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以及合同管理、信息管理、行政管理等人员。他们分别在不同阶段为监理工作提供咨询、指导和建议,并在关键阶段参与论证、评审、验收。技术负责人应由具有高级职称的监理人员担任,并设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各监理项目的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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