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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的隐私保护——兼论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条款及相关新规

发布时间:2024-04-07 20:17
  人工智能时代个人信息数据极易被人工智能获取,产生个人隐私泄露的危机。人工智能时代可能出现三类与传统隐私侵权有别的情形,包括是否能将人工智能认定为侵权主体、如何降低人工智能将被匿名化的数据与其他信息相联从而产生去匿名化的隐私泄露风险、以及如何解决人工智能无处不在的收集能力使每一次数据收集未必经过数据主体同意从而侵犯数据主体知情同意权的问题。欧盟于2018年5月开始全面执行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重新调整了欧盟个人数据保护策略,其中部分法规可应对人工智能带来的隐私危机。文章将通过分析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中涉及隐私保护的条款及后续拟修订出台的相关新规,探讨人工智能时代三类隐私侵权问题及探索解决方案。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人工智能对个人隐私保护的挑战
二、人工智能侵犯个人隐私的侵权责任主体认定
    (一)人工智能自主行为的侵权主体认定困境
    (二)人工智能侵犯隐私责任主体的认定及责任分配
三、人工智能去匿名化存在侵犯隐私的风险
    (一)匿名化保护隐私的意义与人工智能去匿名化的风险
    (二)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假名化措施
四、人工智能可能导致数据主体知情同意缺失而侵犯隐私
    (一)人工智能环境下数据主体知情同意的缺失
    (二)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严格化责任
五、结语



本文编号:3947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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