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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法律人格赋予之必要性辨析

发布时间:2024-03-24 17:14
  "自主性"并非决定法律人格赋予的本质属性,"自主性"的人工智能与人类也不具平等性,人工智能"自主性"与法律人格不可通约,这是讨论的前提。肯定说所引证的论据未臻成熟,法律人格的制度价值仅在责任承担,可以按照"尚能"与"不再"的关系完善责任制度,而非赋予法律人格。否定说虽主张无须赋予法律人格,但立法应对人工智能"近人性"做出制度回应,一方面"近人性"是人类情感的投射,立法应摒弃过度"近人化"思维,另一方面当突破公序良俗对待人工智能时,人类行为应予规制,以守护人类共同价值。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目次
一、前提:人工智能“自主性”与法律人格之通约性
    (一) 人工智能之“自主性”
    (二) 人工智能“自主性”与法律人格不可通约
二、对肯定说之质疑:论据与制度价值
    (一) 肯定说的论据并不成熟
    (二) 肯定说的制度价值仅在责任承担
三、对否定说之补充:制度回应“近人性”
    (一) 人工智能“近人性”再识
    (二) 人类对待人工智能时的行为规制
结论



本文编号:3937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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