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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论:不同路径的价值抉择

发布时间:2023-06-05 05:45
  学界就应否赋予人工智能以民事主体资格始终存在激烈争论。赋予人工智能以民事主体资格并不存在与主体能力的本质相冲突、将贬低人的主体地位、有违伦理道德等所谓的法理障碍,且在立法方案的设计上具有现行可行性,可通过类比公司注册资本设立强制保险赔偿金,作为建构人工智能独立民事主体地位的责任财产基础,能有效解决人工智能创作物、自动驾驶侵权责任等具体问题。人工智能所引起的法律难题在现行法框架内尚能解决的情况下,肯定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尚无迫切性,最终取决于能否更好地实现人类利益,是人类功利主义价值衡量的结果。即使如此,也应当强化构建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的理论研究,为未来可能的立法提供理论补给。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AI能有主体资格么?
二、关于应否赋予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的主要争议
    (一)人工智能主体资格肯定论的立场及理由
        1.赋予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的必要性
        2.赋予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的可行性
    (二)人工智能主体资格否定论的立场及理由
        1.赋予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不具有客观必要性
        2.赋予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不具有可行性
三、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问题之我见
    (一)人工智能获得主体资格并无理论障碍的证成
    (二)人工智能获得主体资格并非解决现实问题的唯一路径
四、余论:人工智能法学问题是个伪概念么?



本文编号:383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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