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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视阈下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应对

发布时间:2021-11-25 11:49
  作为智慧社会的核心技术,人工智能所潜隐的风险具有人为性和不确定性。这属于风险社会的"风险"的本质特征,因而刑法对人工智能的风险的应对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人工智能不具备独立于人类的权利和价值,在善恶观和伦理观上不具备与人类相当的认知水平,将人工智能拟制为犯罪主体的设想不具有合理性,且将加剧"有组织的不负责任"。在人工智能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上,应以防控风险为出发点,兼顾保障创新,在人工智能产品的设计和创造者以及使用者之间进行合理的责任分配。 

【文章来源】:浙江学刊. 2018,(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人工智能风险刑法应对的合理性
二、人工智能犯罪主体的定位
    (一) 人工智能犯罪主体的定位之争
    (二) 应然定位:人工智能不应被拟制为犯罪主体
三、风险社会下人工智能犯罪刑事责任的分配
    (一) 人工智能犯罪刑事责任的分配之争
    (二) 应然定位:以风险防控为出发点分配责任
        1. 人工智能产品设计和制造者的刑事责任
        2. 人工智能产品使用者的刑事责任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自动汽车程序设计中解决“电车难题”的刑法正当性[J]. 储陈城.  环球法律评论. 2018(03)
[2]人工智能时代刑法归责的走向——以过失的归责间隙为中心的讨论[J]. 储陈城.  东方法学. 2018(03)
[3]自动驾驶车辆犯罪的注意义务[J]. 彭文华.  政治与法律. 2018(05)
[4]人工智能时代刑事责任与刑罚体系的重构[J]. 刘宪权.  政治与法律. 2018(03)
[5]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主体理论构造——以智能机器人为切入点[J]. 王勇.  理论导刊. 2018(02)
[6]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与刑法应对[J]. 刘宪权.  法商研究. 2018(01)
[7]基于人工智能的军事智能武器犯罪问题初论[J]. 夏天.  犯罪研究. 2017(06)
[8]论人工智能时代的机器人权利及其风险规制[J]. 张玉洁.  东方法学. 2017(06)
[9]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J]. 吴汉东.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10]人工智能与人类智能——从认知科学五个层级的理论看人机大战[J]. 蔡曙山,薛小迪.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04)



本文编号:3518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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