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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风险投资的比较分析以及对我国风险投资的借鉴

发布时间:2015-02-28 23:35

吴佳龙 齐芯东北财经大学

摘要: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处于稳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风险投资已成为我国高科技企业成长发展的重要因素,风险投资是一种全新的投融资制度,它有效地把现代科技知识与金融资本结合起来,使知识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成为高科技产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助推器。美国是世界上风险投资诞生最早、发展最快、制度体制最完善的国家;而我国的风险投资还处于起步阶段,在许多方面存在着不足之处。本文将美国风险投资及我国风险投资进行比较,通过分析美国风险投资的环境与模式,从而提出完善我国风险投资的合理建议,以指导我国风险投资的实践。

关键词:美国风险投资我国风险投资 中美风险投资之比较

一、引言

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简称VC,是指由投资者向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潜力巨大的企业提供长期的股权融资和增值服务的投资行为,并辅之以参与管理,培育企业快速成长,数年后通过上市、兼并或其他股权转让方式撤出资金,以取得高额的投资回报,是一项系统性强投资过程,因此需要专业的机构、人员和相当规模的资金给予支持。美国的风险投资发展完善、体系健全,风险投资为美国高科技产业的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带动了经济的全面增长;我国风险投资的起步较晚,1985年我国第一家专营高新技术的投资的全国性金融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成立,之后又成立了广州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江苏高科技技术投资公司等,我国风险投资仍处于初创阶段,,存在着许多问题,因此借鉴美国风险投资发展的成功经验,对我国风险投资业具有重要的而现实意义。

二、美国风险投资与中国风险投资的比较

美国风险投资是世界上发展最好的,我国处于起步初期的风险投资业与其相比而言,在制度政策、市场环境、组织模式及有很大的差距。

1.从制度政策角度来比较

美国风险投资能够顺利成长的重要因素是美国政府的大力支持。首先,SBIC制度和SBA制度。SBIC制度是指每投1美元,便可以从政府得到4美元的低息贷款,以及可以享受特定的税收优惠,现任美国中小企业辅助基金主席Robert D·Stillman先生说:“美国创业投资发展迈出的重要一步就是SBIC制度,它使得美国创业投资能够募集到的资本大大增加”。而SBA制度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较为严厉的监督,这给风险投资行业带来了更为公平的竞争,降低了行业的信用风险,这也是投资者放心投资的原因之一。其次,小企业技术法和技术创新开发法。两类法案把政府提供的关于税收等方面的政策确定下来,为高科技产品的价值转化提供了法律保证,给创新发明人的而权力提供了支持,使投资者和科技创新者有效结合,进而引导风险投资机构的规范运作。

而对中国的风险投资活动而言,一方面,政府处于绝对主导的地位,占风险投资规模较大比重,政府的过多参与忽视了社会其他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市场力量发展十分缓慢,风险投资根据自身的评估及按市场规律选中的项目往往不能获得批准,缺乏市场前景及市场效益的某些项目却能因为政府关照得到支持,这加大了风险投资的市场风险,降低了风险投资的效益;另一方面,我国尚不具备风险投资的良好的法律环境,缺少规范风险投资行为的《风险投资法》等法律法规,特别是在市场准入、税收优惠、投融资管理等方面没有对风险投资扶持性的政策要求,存在着法律的“缺位”、“错位”情况,制度保证的缺失是的风险投资者信息不足,企业投资无法筹集到充足的分析按投资资金。

2.从市场环境角度来比较

首先,退出机制的不同。

美国风险投资通常有三种基本的退出方式:公开上市、收购、管理者回购以及执行偿付协议:目前,公开上市往往是一种被优先考虑的退出形式,是风险投资家追求的目标,比如美国有著名的NASDAQ市场,能够为风险投资提供合适的退出渠道,从而风险投资实现其最佳价值;而现实中,国际上大多数国家是通过并购作为主要的退出方式的。分析按投资的目的不是对被投资企业服务的占有或控制,而是尽快收回流动资金以回报投资者并进行新的投资,这是风险投资机制健康发展的保障。美国有比较发达的证券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因此风险投资退出十分方便:一般而言,当证券市场处于牛市,则IPO的数量多于并购;而近年来美国证券市场不景气,所以并购的数量多于IPO

我国风险投资最可能实现的退出方式是企业购并,我国的国内资本市场尚未成熟,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功能不完善,企业在主板市场发展有限,客观上加大了企业间并购的难度;而其他几种较为现实可能的退出方式依次为创业板交易、风险企业回购和买壳上市,由于我国的证券市场还处于较低的发展水平,在政策法规等方面根本无法完全与IPO的退出机制实现对接,IPO 退出门槛较高,使得真正选择IPO形式退出的风险企业为数不多,没有便捷的退出渠道,我国的风险投资无法实现资本增值和良性循环,也无法吸引风险投资领域。

其次,风险投资中介机构的不同。

美国有完善的风险投资行业的投资中介服务体系,除了律师、会计、资产评估等事务所,还有其他的专门为创业投资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比如对项目的技术先进性进行鉴别的机构或对投资对象的市场需求潜力进行调查的机构,以及对于创业企业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估的机构。这些中介机构一般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社会公认性的信誉,既能够为创业资本的有效运作提供服务,也能够给投资参与者提供信心。

目前在我国,风险资本市场所需的特殊中介机构如行业协会、标准认证机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等还比较缺乏,投资中介机构人员素质不高以及信用体系的不完善也成为中介机构发展的巨大障碍。中介机构的发展停滞不前,中介服务不规范等问题造成资本和项目双方信息交流方面的不充分,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导致风险投资企业市场决策的错误,降低了风险投资资金的运作效率与质量。

3.从组织模式角度来比较

首先,风险投资的主体及客体的不同。

美国风险投资的来源多元化,美国政府允许5%的养老基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虽然比例很小,但绝对量很大,因而养老基金成为风险投资的主要资金来源,除此之外还有公司、个人家庭、银行保险资金及国外资金等;而风险投资进入的领域主要是具有发展潜力的高科技领域,如计算机、通讯、电子工业、医药、产业自助化等,风险投资与高科技实现了完美的结合。

我国的投资主体结构中,政府和国有企业占很大的比重,属于“政府主导型”,资本来源主要是财政科技拨款和银行科技开发贷款,只有很少一部分是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资金来源单一,风险投资资本严重不足,影响投资效益。而且,我国的风险投资还偏重于传统行业,由于对技术的评价能力较弱,因此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与国外相比少之又少。

其次,风险投资业的组织制度不同。

美国风险投资业最主要的组织制度是有限合伙制。普通合伙人是风险资本的管理人员,通关投资机构的业务,提供约1%的出资额,分享约20%的收益和相当于风险资本总额2%左右的管理费,承担的是无限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负责风险资本约99%的大部分资金,不负责具体经营,共同分享80%的收益,承担的是有限受益。这种方式既考虑的有限合伙的风险投资家的利益激励,也保证了无限责任的出资者在经营活动中的独立地位,有利于分析按投资家独立地、充分地发挥其才能,贯彻经营管理策略。

我国的风险投资机构主要是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立法中没有关于有限合伙的规定,只是深圳、北京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有相关的规定,去权威性和实用性较低。与有限合伙制相比,公司制的激励有限,很多投资决策会受到公司董事会的影响,在我国便是受到政府的控制,导致投资成果不明显,另外,公司的经理层一般也不会为投资决策失误而承担应有的责任,加大了风险投资的风险。

三、美国风险投资对发展我国风险投资的借鉴及建议

1.制度政策方面

风险投资对法律环境有着很高的要求,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是风险投资机制正常运行的基本保障,建议我国政府应尽快出台《风险投资法》,规范风险投资公司,使其运作有法可依,保障分析风险投资公司资金募集、项目选择、知识产权维护、所有者权益转让方面的利益。此外,对创建中小企业者应给予政策、法律方面的支持和鼓励,对我国企业的治理机制应进行完善,为有限合伙制推广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市场环境方面

首先,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由于风险资本存在着周期性特征,因此能否有效地兑现资本收益,即将其所投的资金由股权形态转化为资金形态即变现就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一方面,我国处于创业板市场运行的初步阶段,应适当引入做市商制度与电子交易系统,保证创业板的高效;另一方面,应制定与产权交易有关的管理办法及法规,明确交易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此外,除了要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出发规范和完善创业板,也要积极发展和利用风险资本的其他退出途径。

其次,加快风险投资中介机构及项目评估机构的发展。风险投资中介机构是运用各种金融工具为筹集者和投资者服务的专业性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顾问、资信评估机构、技术信息咨询机构、专业市场调查机构等专业机构,建立具有高度权威性的投资项目评估专门机构,由有经验的评估专家对风险投资项目经行评估等专业服务,以指导投资者进行有效的投资。

3.组织模式方面

首先,拓宽资金来源,实行风险投资主体多元化。我国各省及地方政府应鼓励更多的企业和个人参与到投资中,以规范市场运作。一方面,除了借鉴国外发展产业风险投资的经验,在控制金融风险的前提下,使从事养老基金、保险基金、住房基金等民间资本的这些机构投资者以及一些具有良好市场业绩的上市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来介入风险投资领域,将为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直接融资来源与渠道,促进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另一方面,把民间资本引入高新技术风险投资领域,通过资本与技术的结合,让资本最大增值。

其次,目前中国的《公司法》中没有明确有限合伙制这一公司组织形式,而由于有限合伙制在激励方面的优势,我国应打造支持有限合伙制组织形式的法律支持,以及规范、控制有限合伙制的运作及风险。同时,有限合伙制中的一般合伙人仍然需要聘请职业经理人来处理投资业务,依然要控制这一层面上的道德风险并进行有效的激励,因此就应考虑如何控制代理人风险,可采取准合伙制(项目合伙制或内部募集制)的风险投资公司组织形式,比如项目经过必要的审查和评估程序准备投资时进行内部募集,对满足的条件进行严格的限制。

参考文献:

[1]景羚.浅论美国风险投资和风投在我国的发展.金融天地,2011(4)

[3]杨勇.中国风险投资业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发展对策.教育教学论坛,2012(3)

[4]耿庆峰、陈冬.美国风险投资成功经验及启示.发展研究,2009(4)

[5]刘哲.试论风险投资的运作及发展.商业文化,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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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5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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