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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教师培养权的法理思考

发布时间:2024-02-03 01:23
  教师是教育之基。教师培养权是国家教育权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对人的发展权的回应,内含教师培养布局权(资源配置权)、培养标准制定权、教师培养评价权、职业准入标准设置权、教师培养监督权和教师专业发展权。以教师培养权为核心审视当下教师培养实践,出现了"分权"的"困惑"、布局权方面过于"淡定"、培养标准制定的"碎片化"、教师培养评价权的"虚化"、职业准入的"泛化"、教师培养监督权的"弱化"和教师职业专业发展权的"窄化"等困境,并提出明确教师培养权的边界,行使权力应切实遵循"比例原则";强化国家权威,完善教师培养布局权;建构系统的国家教师培养标准体系;提高教师职业准入条件;强化教师的人力资源属性;明晰评价权与监督权的界限等建议。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教师培养权之源之义
    1. 教师培养布局权(资源配置权)。
    2. 教师培养标准的制定权。
    3. 教师培养评价权。
    4. 教师职业准入标准设置权。
    5. 教师培养行为和过程监督权。
    6. 教师专业发展权。
二、教师培养权行使之“困”
    1.“分权”的“困惑”。
    2. 布局权方面过于“淡定”。
    3. 培养标准制定的“碎片化”。
    4. 教师培养评价权的“虚化”。
    5. 职业准入的“泛化”。
    6. 教师培养监督权的“弱化”。
    7. 教师职业专业发展权的“窄化”。
三、教师培养权实现之“道”——兼谈《教师法》的修改
    1. 明确教师培养权的边界。
    2. 完善国家教师培养布局权。
    3. 建构系统的国家教师培养标准体系。
    4. 提升教师职业准入门槛。
    5. 强化教师的人力资源属性。
    6. 明晰教师培养评价权与监督权的界限。



本文编号:3893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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