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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幼儿园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4-07-07 17: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教育强省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精神,进一步推进江苏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现就幼儿园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国民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发展幼儿园教育对于科学地促进儿童早期身心全面健康发展,普及义务教育,笔耕论文新浪博客,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二、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系统的、正规的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幼儿园教育旨在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等诸方面全面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幼儿园教育年限一般为3年。
  三、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动员、支持和依靠企事业、个人和社会力量,多层次、多渠道、多模式地办园所,发展幼儿教育事业,以满足社会需求。
  四、幼儿园教育实行地方政府统筹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在农村地区(指乡及乡以下地区)实行县乡共管的体制。
  五、幼儿园教育应纳入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其他各类教育统筹管理、协同发展。地方政府要协调各部门,整合各类资源,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相关政策和法规,依法保障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幼儿教师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险、评选先进、职务评聘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六、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幼儿教育发展规划,制定并实施相关政策,促进本地区幼儿教育均衡发展。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幼儿教育规划、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责任,负责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
  七、地方政府要举办一定规模和数量的公办园,发挥公办园在贯彻幼儿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训师资和指导家庭、社区早期教育等方面的示范和辐射作用。
  八、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幼儿教育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幼儿园教育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主管职责,加强对各类幼儿园办园条件、课程实施、人员资格、教师待遇、质量评估等方面的指导、

本文编号: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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