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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教育学”与“教育科学”的必要性

发布时间:2014-07-07 17:19

 历史地看,从零散的教育思想和经验总结到17世纪德国的拉特克(Wolfgang Ratke,1571-1635)率先阐释Pedagogy(教学论)止,传统意义上“教育学”的内涵涵盖了包括Pedagogy(教学论)在内的“所有关于教育的知识和学科”(education)。其后,自赫尔巴特的“教育学科学化”运动到梅伊曼实证主义“实验教育学”的确立,“教育科学”(science of education)的地位日趋巩固,并有向传统“教育学”扩张的趋势。
  这种趋势的背景是18世纪末到19世纪的自然科学大发展。随之,自然科学意义上的“科学”(science)概念逐步侵入传统的“教育学”领域,传统意义上“教育学”概念的外延逐步减少,“教育科学”的概念悄悄演变为“关于教育的知识和学科”的代名词,science of education正在取代education的概念,出现了“大教育科学小教育学”的局面,为“教育科学”殖民“教育学”留下可趁之机。
  在此背景下,“教育学”被模糊的概念以及不准确和内容空泛的假设或论点所充斥。20世纪初,涂尔干曾提出要对“教育学”和“教育科学”加以区分。然而,该区分是以“科学的对象是客观事物”的思想为基础的,是为“教育科学”独立于“教育学”服务的。一个世纪之后的今天,“教育科学”与“教育学”之间的概念交叉、混用、“殖民”的现象更为严重,不仅制约了传统意义上“教育学”的发展,也制约了“教育科学”的发展。因此,区分“教育学”与“教育科学”尤为必要。本文从两者的差异以及不加区分带来的后果两个方面来讨论这种区分的必要性
  一、“教育学”与“教育科学”的差异
  (一)研究对象不同
  教育学科的研究对象是教育问题。在教育学科范围内,笔耕论文,需要区分两类性质不同的教育问题:一类是纯粹客观的与价值无涉的,另一类是牵涉主观价值和主体意愿的。两类教育问题的不同性质,可以作为区分“教育学”与“教育科学”的基本依据。以第一类教育问题为研究对象的研究域,可称之为“教育科学”,一般采用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进行“科学”研究;以第二类教育问题为研究对象的研究域,可称之为“教育学”,研究与人的价值领域、意义世界等相关的主观性的教育问题。劳凯声认为,教育学是“非科学”的一种专门化的教育研究领域,该观点首先是从“教育学”的研究对象角度来谈的。“纯粹客观性的教育事实、规律”是“教育科学”而非“教育学”的研究对象,就此意义而言,“教育学”是“非科学”的。然而,在传统的教育学教材中,“教育学”却一般被界定为“研究教育现象和教育问题,揭示教育规律的科学”,显然,本属于“非科学”领域的“教育学”的定义界定的却是“教育科学”的内涵。
  近代自然科学兴起之前,人们一般接受的是笼统的“大教育学”概念,通常对不同性质的两类教育问题

本文编号:2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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