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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产可破案件下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研究——我国破产管理人基金制度的构建

发布时间:2024-04-03 05:29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深入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越来越多经营不善的企业被迫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我国有关破产管理人的相关制度在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中得以体现,改变了含有过度行政色彩的清算组制度,转而将责任与权力归于破产管理人手中,这对破产管理人朝专业化、职业化道路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破产法》有关内容表明,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制度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文件予以确定。随后,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以下简称《报酬规定》)出台,文件对于破产管理人及其报酬有关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做了进一步细化规定。依据我国现阶段的企业破产法律规则,在众多主体中破产管理人居于破产程序的核心,需要负责接管破产企业并处理各类与破产程序相关的法律、财务甚至社会事务。可以说,缺少破产管理人,破产程序便无法顺利运行。为保护破产管理人的权益,激发其管理积极性,我国法律在破产费用中列入了破产管理人报酬这一项,并优先于其他债务清偿。遗憾的是,该种制度设计在面临破产企业出现“无产可破”情形之时,无法保证破产管理人能取得相应的管理对价,该种情形的发生对他们的...

【文章页数】:4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概述及我国现行规定
    第一节 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相关概念明晰
        一、破产管理人概念明晰
        二、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简述
    第二节 我国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现行法规规定
        一、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确定主体
        二、破产管理人的报酬计算标准
        三、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调整程序
第二章 现行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存有的问题
    第一节 “无产可破”的概念及所存弊病
        一、“无产可破”的概念
        二、“无产可破”案件下管理人难以获得合理报酬
    第二节 破产管理人救济不足及保证其报酬的必要性
        一、对破产管理人法律救济不足
        二、保障破产管理人报酬的必要性
第三章 破产管理人基金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第一节 必要性论证
        一、“无产可破”案件中破产欺诈频发
        二、建立破产管理人基金制度的必要性
    第二节 可行性论证
        一、破产管理人基金合理性论证
        二、风险控制论证
第四章 “无产可破”案件下国外立法制度及我国地区司法实践..
    第一节 外国法所规定的破产管理人基金制度
        一、美国相关规定
        二、英国相关规定
    第二节 我国地区司法实践
        一、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规定
        二、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规定
第五章 破产管理基金制度设计
    第一节 破产管理人基金的资金来源
        一、来源于破产案件
        二、来源于财政补助
    第二节 破产管理基金管理模式及管理办法
        一、明确基金管理主体
        二、完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三节 健全破产管理人基金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后记



本文编号:3946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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