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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渐进式改革的成本转移机制

发布时间:2014-07-29 21:28
  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改革能否推进关键在于改革能否给人们带来利益,但从中国改革的实践来看,利益集团主要关注的是成本,因为改革的收益是一个很不确定的因素,而成本则是非常现实的支付,因此,支持改革成本最小的变迁路径,或将改革的成本转嫁给其他群体,这是中国改革历程中各种利益集团最基本的行为方式。

  制度变迁的成本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一方面是社会的总成本,这是由全体社会人员或不同的利益群体实际支付的成本,它表示社会为完成一项制度变迁消耗的资源总量;另一方面是不同利益集团承担的成本,在资源消耗量既定的前提下,不同的利益集团承担的并不是平均成本,笔耕论文,获得的也不是平均收益,这样就会产生一种分配结果,一部分人占有制度创新的主要成果,另一部分人则主要承提制度创新的成本。因此,制度变迁表面上看是新制度与旧制度之间的博弈,但隐藏在制度后面的却是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社会变迁的总成本虽然是制度变迁的一个重要变量,但对制度选择并不起决定作用,成本与收益的分配才是制度变迁的关键,谁都希望通过改革获得更多的收益,而希望他人承担更多的成本,那么制度变迁过程是如何解决利益的分配问题的呢?

  解决这个问题的理论依据是帕累托改进。所谓帕累托改进(PARETO IMPROVEMENT)是以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Vil-fredoPareto)命名的,并基于帕累托最优(PARE-TOEFFICIENCY)基础之上。帕累托最优是指在不减少一方福利的情况下,就不可能增加另外一方的福利;而帕累托改进是指在不减少一方的福利时,通过改变现有的资源配置而提高另一方的福利。如果一项改革能使一部分人处境变好,而其他人的处境也不会变坏,这就会认为原有制度仍存在可以创新的空间,或者说社会还存在潜在利润,制度创新的目的就是寻找潜在利润。如果一项改革给一部分人带来利益的同时,能够补偿利益受损者的损失,那么社会对这项改革就可以承受,在这种补偿前提下的改革被称为帕累托改进。根据帕累托改进的基本含义,帕累托改进实质上包含了以下三个要点:

  1.资源配置仍有改进的余地;根据效率标准来衡量,资源配置还不是最优的,是制度因素而不是技术因素阻碍了社会对资源的有效配置;

  2.创新集团能通过创新获得创新收益;创新集团可以是社会群体也可以是政府组织,原有体制下资源配置的非效率只有被有关集团发现,并且预期会获得制度创新的收益时,社会才会形成制度创新主体;

  3.利益集团不会因改革受到损害;创新集团只有能够补偿原有体制下利益集团的损失,改革才能推进,否则,改革就会受到旧制度的顽强抵制,使新制度难以实施。

  这三条是改革的必备条件,缺少任何一条改革都难以推行。因为这三条实际上是改革的目标(潜在利益)、改革的主体(创新集团)、改革的策略(利益补偿)的有机统一。

  显然,基于帕累托改进基础上的制度变迁都只能算是渐进式的改革,因为改革如果不损害一部分人的利益,改革就只能逐步推进。所以凡是符合帕累托改进的三条标准的都可以归入渐进式改革范畴,而只符合前两条,但不符合第三条的改革一般反映的是急进式改革。

  这就是说,无论何种制度变迁方式,是诱导性制度变迁而是强制性制度变迁,只要这种改革不是在损害另一方的前提下推进的,那么这种改革就具有渐进式改革的基本属性。然而,虽然渐进式改革的两种不同方式都必须面对以上三大问题,但不同路径的改革成本的分摊机制是不同的。诱致性制度变迁是一个由下而上,由局部到整体的逐渐推进的过程。这一过程大体是:个别创新集团最先发现潜在利润的存在,并开始制度创新,其他准创新集团起来仿效,使创新成为一种趋势,创新集团用创新收益补偿利益集团,利益集团开始分化,或与创新集团结为一体,原有制度被击破,新制度取代旧制度,制度变迁完成。例如,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消亡就是一个例证,当新兴资产阶级发现对土地进行资本主义经营可以带来新的利益时,资产者有了高价租用土地的愿望,而土地所有者也认为将地租给资产者比租给佃农更合算时,农业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就产生了。所以诱导性制度变迁有一个重要特点,在制度变革中成本与收益的分摊基本上是对称的,创新集团占有创新收益,其他未参与创新的集团只能得到补偿。

本文编号:6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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