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缝中造法:WIPO/GRTKF/IC/7/3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3-05-26 22:09
  在传统文化法律保护的问题上,一直存在着能否直接用知识产权法调整的争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知识产权、遗传资源与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2004年出台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政策目标与核心原则概述》从总体而言代表了发展中国家要求用知识产权法直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愿望和要求。之后,历届会议不断修改,最近一份文件即WIPO/GRTKF/IC/28/6形成于2014年6。十年期间,WIPOGRTKFIC形成的近二十稿法律文件基本都沿袭了WIPO/GRTKF/IC/7/3的立法模式、基本内容和框架结构,一直在夹缝中造法,始终未能跳出立场的拘囿开拓新的路径。因此,文章拟以WIPO/GRTKF/IC/7/3为对象展开分析,深入研究其立法模式和条文规定,剖析其在客体、受益人等方面规定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希望能为我国传统文化私法保护提供借鉴和参考。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WIPO/GRTKF/IC/7/3出台的背景及其发展
二、WIPO/GRTKF/IC/7/3的模式、性质、主要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一) 自身定位为特殊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但条文中存在诸多超越、违背知识产权法的规定
    (二) 沿用“二分法”式概念并引发诸多问题
    (三) 对客体的界定既不符合知识产权法的规定, 也不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自身定义的范围
        1. 将保护客体扩展至物质性实体违背了知识产权法的本质属性
        2. 只保护外在形式不保护内在精神的作法违背客观规律
        3. 定义所列举的客体范围超越了其在定义中界定的范围
    (四) 对主体的规定偏离私法的基本原理, 且存在矛盾和冲突
        1. 没有“主体”的规定, 只有受保护“对象”的规定
        2. 对受益人范围的界定隐含着内在的矛盾与冲突
    (五) 对权益的规定也偏离了私法的轨道
三、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一) 立法模式的启示
    (二) 概念和客体规定的启示
    (三) 主体和权利规定的启示



本文编号:3823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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