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数据的知识产权属性之辩

发布时间:2022-11-08 19:48
  数据的法律定性一直存疑,现存研究偏向于将数据进行财产化处理,但仍存在诸多问题。事实上,数据并非良好的研究主题,其包容性和内部复杂性远超预期。近年来,以"微博诉脉脉"案为代表的一系列司法纠纷最终指向的是数据的一个子类型——用户数据。用户数据连接着个人信息与企业利益,是数据族群中性质最为复杂、纠纷最为频发的种类。对此,学者多以个人信息作为研究对象,企图以人格权法与物权法思维解决用户数据问题。用户数据与个人信息并非绝对等同,用户数据基于其非物质性等独特属性,与知识产权存在多维度的性质共通,知识产权也因此成为规制用户数据最便捷、最现实的选择方案。然而用户数据被纳入知识产权体系中仍存在着财产稀缺性、作品独创性的理论障碍。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大数据时代下的用户数据
    (一)用户数据的基本概念
    (二)大数据时代的用户数据
二、用户数据与个人信息的貌合神离
三、用户数据与知识产权的多维共通
    (一)核心属性:用户数据的非物质性
    (二)公共政策性:用户时间性与地域性的根源
    (三)双重性:用户数据的人身性和财产性
四、用户数据进入知识产权领域的困境及对策
    (一)用户数据的稀缺性之问
    (二)用户数据的独创性之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再谈个人信息保护路径——以《民法总则》第111条为出发点[J]. 徐美.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8(05)
[2]再论企业数据保护的财产权化路径[J]. 龙卫球.  东方法学. 2018(03)
[3]论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域外效力[J]. 阮开欣.  河北法学. 2018(03)
[4]个人数据保护立法的经济分析与路径选择[J]. 王秀秀.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3)
[5]大数据技术下个人数据信息私权保护论批判[J]. 吴伟光.  政治与法律. 2016(07)
[6]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J]. 张新宝.  中国法学. 2015(03)
[7]知识产权地域性之现代嬗变[J]. 郑勇.  商业时代. 2013(15)
[8]论个人信息权在人格权法中的地位[J]. 王利明.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06)
[9]知识产权的多元属性及研究范式[J]. 吴汉东.  中国社会科学. 2011(05)
[10]浅析地图著作权保护[J]. 张世刚,李莉.  科技与出版. 2010(09)



本文编号:3704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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