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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开发区行政复议体制的抉择

发布时间:2024-05-07 01:07
  开发区行政复议体制是行政复议法修改中不应回避的问题。行政复议实践中存在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所属职能部门被申请人资格认定难题、开发区管理机构行政复议职责争议问题,根源在于没有厘清行政主体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资格之间的关系、行政组织法和行政复议法之间的关系。开发区行政复议体制入法不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障碍,行政复议法修改应明确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所属职能部门的被申请人资格,并在《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确立的"块块复议"模式下明确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行政复议机关地位。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我国开发区行政复议体制的实践争议
    (一)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所属职能部门能否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二)开发区管理机构有无行政复议职责
三、开发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前提问题
    (一)困在行政主体上的开发区管理机构身份争议
    (二)行政主体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资格的关系
    (三)行政组织法和行政复议法的关系
四、开发区行政复议体制的立法设计
    (一)《行政复议法》修改的应为和能为
    (二)明确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所属职能部门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资格
    (三)明确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行政复议机关地位



本文编号:3966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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