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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权在水行政执法中的完善运用

发布时间:2024-03-03 21:45
  水事纠纷纷繁复杂,处理周期长,案件执行难。特别是涉及河道清障和防汛期突发性违法行为处理不及时,会造成生命财产不可挽回的损失。行政强制措施权的有效运用就是处理水事违法行为的一把利剑,它可以有效制止水违法行为蔓延。实践中水强制执行权直接施加于人身或财物,且有明显对抗性,处置不当,极易造成败诉的风险。所以,在水行政执法实践中如何应用行政强制权,这对于水利执法人员来说是一项不断完善和研究的课题。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水行政强制概述
    (一)水行政强制是指水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迫使履行行政罚义务的对象方履行义务或者处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相对人的财产、人身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水行政强制措施和水行政强制执行。
    (二)
    (三)两者的区别:
二、水事法律制度中关于水行政强制行为的运用
    (一)《水法》规定:
    (二)《水土保持法》规定:
    (三)《防洪法》规定:
    (四)
三、水行政强制措施运用中的弊端分析
    (一)明确水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权力来源
    (二)水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合法性的依据不充分
    (三)在水执法实践中,对查封、扣押的期限不统一
    (四)应该向谁申请,享有执行权的主体不明
    (五)代履行的方式选择和费用征收额度存在问题
四、水行政强制权的完善措施
    (一)规范水行政强制权力主体地位。
    (二)水行政强制执行权申请主体责任划分明确。
    (三)
    (四)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为调查取证的手段,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五)代履行的方式完善时间截点多采用事后征收为主,事前征收为辅的原则。



本文编号:3918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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