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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协议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3-05-28 11:07
  行政协议是私法方式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引入,兼具契约性和行政性的双重特征。行政协议既不同于民事合同,也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区别。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不能采用私法优先模式,不能适用单一行政法模式或者行政法优先模式。审理行政协议纠纷,应当打破部门法偏见,坚持民法与行政法并重,公法的问题用公法,私法的问题用私法。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各种法律适用模式评析
    (一)私法优先模式
    (二)单一行政法模式
    (三)行政法律优先模式
二、决定行政协议诉讼法律适用的要素
    (一)行政协议的性质:协议性和行政性融合
    (二)民事审判还是行政审判之争
    (三)行政协议合法性审查与效力审查的关系
三、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法律适用规则的具体构想
    (一)行政协议的效力判断主要适用合同法,同时适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限制协议被撤销或确认无效
    (二)当事人适格和单方变更、撤销、解除或废止行政协议的决定适用《行政诉讼法》
    (三)期限与时效、合同履行、责任承担等分别适用民法与行政法
结语



本文编号:3824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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