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行政法论文 >

试谈现有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存在的弊端及完善

发布时间:2015-02-04 09:27


  论文摘要 贪污受贿一直以来都是各国严厉打击的对象。贪污受贿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极其不利的影响,不仅如此,贪污受贿犯罪现象还严重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严厉打击惩处贪污受贿行为势在必行。本文以贪污受贿罪为切入点,在阐述现有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基础上,通过分析现有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存在的弊端,重点探讨了完善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策略,旨在说明完善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必要性,以期指导实践。

  论文关键词 贪污受贿 罪定罪量刑 存在的弊端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均收入水平有所提高。贪污受贿分子乘虚而入,滋生了腐败现象的发生。定罪是量刑的必要前提,量刑是定罪的必然归宿。对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是预防惩治腐败现象发生的有效手段。就目前而言,我国现有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与当前经济发展的速度不相适应,由于贪污受贿的量刑标准仍然沿袭着以前的规定,很大程度上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量刑存在着滞后性,已不能满足打击贪污受贿犯罪的客观需要。如何完善现有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是当前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关注的焦点。因此,研究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鉴于此,笔者对现有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存在的弊端及完善的策略进行了初步探讨。

  一、 概述现有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

  定罪量刑机制是否科学、量刑是否公正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对量刑根据的把握。贪污受贿犯罪是一种权力与私欲相结合的犯罪行为,主要是指国家干部及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优势,私自侵吞、窃取或通过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以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我国刑法分则中对部分罪名设定了标准,并以此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贪污受贿最作为性质恶劣的犯罪行为,刑法分则依据犯罪对象贪污的数额大小而对其进行定罪量刑进行了如下规定:第一,个人贪污数额超过十万元,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没收财产;情节严重者,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与十万元之间,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没收财产;情节严重者,处无期徒刑,并处收财产。第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与五万元之间,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犯罪分子,其有悔改、积极退赃表现行为,可以酌情降低或免除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但情节较重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对于情节较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从以上刑法分则对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设定来看,主要突显出如下三个特点:第一,设置的刑罚种类相对齐全。第二,定罪量刑以贪污数额具体的数分界点作为依据。第三,对于贪污数额较少、危害不大且有悔改、积极退赃表现行为防醉分子可酌情给与行政处罚,而非刑罚处理。

  二、现有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存在的弊端

  目前,我国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还存在着诸多弊端,这些弊端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分别是定罪量刑起点标准过低、定罪量刑标准较为灵活,死刑的起点数额不合理,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定罪量刑起点标准过低
  定罪量刑起点标准过低是现有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存在的弊端之一。从现有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上来看,《刑法》中第383条第四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起点数额为五千元。此规定是由刑法修订的经济发展水平为基础而确立的。1997年,,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平均年收入约为五千元,因此1997年刑法做出了以上修订。当时确立的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量刑起点标准显然与1997年我国人民的收入相符。但从1997年-2014年以来,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人民币呈现出贬值的趋势,那么,仍然将五千元作为贪污受贿定罪量刑起点标准是不合理的。
  (二)定罪量刑标准较为灵活
  定罪量刑标准较为灵活也是现有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的瓶颈。目前,我国《刑法》中的刑罚标准通常都会强调量刑情节,量刑,又称刑罚裁量,就是依据犯罪情节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刑法。由《刑法》第383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受贿数额在五万与十万元之间,如果情节较轻,量刑可以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情节严重,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也有可能,甚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影响刑罚裁量的因素主要有三个,一是量刑的主体人民法院;二是量刑的客体犯罪人;三是量刑的性质刑事司法活动。这种重情节、高弹性的量刑标准下,由于量刑标准过于宽泛,在对贪污受贿罪进行定罪量刑时就会产生同罪不同罚的现象,不利于贪污受贿罪的制裁。
  (三)死刑的起点数额不合理
  死刑的起点数额不合理也使得现有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陷入困境。现有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以现行《刑法》为准则,《刑法》第383条第一款规定贪污受罪在十万元以上,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处死刑,并没收财产。也就是说,贪污受贿金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犯罪人存在着执行死刑的严重处罚。死刑是剥夺人的生命权的刑罚,这条刑罚的规定过于笼统,而且判处死刑的起点数额与当今社会经济的发展极其不符,十万元的死刑起点数额标准非常不合理。不难看出,完善现有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显得尤为迫切。



  三、完善现有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策略

  为进一步打击惩治贪污受贿犯罪行为,在了解现有贪污受贿罪的标准及其存在的弊端的基础上,完善现有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策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下文将逐一进行分析:
  (一)设置独立法定刑,完善量刑情节
  设置独立法定刑,完善量刑情节,是完善现有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重中之重。现行刑法典没有受贿罪的独立法定刑的规定,设置独立法对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不以财物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综合考虑贿赂的性质、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与此同时,加快完善量刑情节的步伐,建立以“犯罪情节”为基础的处罚标准的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完善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具体说来,设置独立法定刑,完善量刑情节,要把握好五个关键点,一是依据受贿主体的身份、地位轻重的不同,在对其进行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的时候,采取不同的刑罚标准。一般来说,职务和地位越高的国家工作人员,一旦贪污受贿,其造成的社会危害和社会影响都较为巨大。二是量刑中应区别对待受贿人有无违背职责要求,其具体评判标准应根据受贿者是否兼具贪赃枉法两个特征,贪赃不枉法显然比贪赃枉法的危害小。三是根据受贿行为带来的损失和危害量刑,根据受贿行为带来的危害个人、社会、国家的损失程度,而予以不同的量刑评价标准。四是根据收贿受贿数额的大小、次数和方式的不同,对量刑情节多方面考虑,区别对待量刑。五是鼓励受贿人主动自首。对于主动坦白贪污受贿的人员酌情考虑,宽大处理,这样有助于降低受贿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限制刑法规定,增设资格刑和罚金刑
  限制刑法规定,增设资格刑和罚金刑,是完善现有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重要环节。根据现有的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存在着极大的灵活性的特点,限制刑法规定,通过增设资格刑和罚金刑的方式,约束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制裁,规范对贪污受贿罪的执法。从资格刑的设置方面来看,剥夺政治权利这一刑罚方式还具有成本低、执行简便的优点。通过对滥用政治权利而实施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政治权利的剥夺,可以有效防止其在此利用政治权利而实施犯罪,有利于保持国家工作人员队伍的廉正性。我国刑法仅对因受贿罪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法律规定缺乏一定的科学性。世界上很多国家都规定了资格刑,并取得了很好的制裁效果。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极深,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的现象屡禁不止,在公务受贿罪中规定资格刑,只要是罪犯可能再次利用其所在的职位或资格实施受贿行为的,就应当适用相应的资格刑,这样做不必须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从长远来看,无疑是有益于优化我国国家工作人员队伍的。在增设罚金刑方面,根据贪污受贿罪贪利性的属性,对受贿人处以罚金的形式,采取经济的手段制裁受贿罪,有助于抑制贪污受贿犯罪行为的发生。具体说来,除对个人受贿数额 5 万元以上的没收财产外,对受贿数额低于五万元的受贿人设置一定比例幅度的罚金,例如 1倍至 3 倍,或 1 倍至 5 倍的罚金,由法官在该幅度内,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做出裁量,都将是增强刑法威慑力的有力举措。
  (三)严格死刑设置,逐步取消死刑的适用
  完善现有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还应严格死刑设置,逐步取消死刑的适用。生命被剥夺后将不可恢复,对于死刑的使用应慎重处理。我国最严厉的刑罚方式无疑是死刑。贪污受贿罪受贿金额达到十万元以上,且情节严重者,应受到死刑的规定,表现出我国对贪污受贿分子严惩不怠的态度。纵观西方发达国家对于死刑的规定,出于对生命的尊重,大多数国家已经纷纷废除了死刑制度,有些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对于非暴力犯罪行为一般也不用使用死刑制度。另外,在针对外逃贪污受罪官员问题上,由于国际上死刑犯不引渡的惯例,使得国际司法上的协助与引渡往往非常的困难,采取死刑作为贪污受罪的最高量刑已经在事实上严重阻碍了司法的有效进行。在国际反腐败司法协作日益加强的今天,我国对贪污受贿罪仍然保留处于死刑的规定,不利于国际间国际协作关系的建立。因此,在对贪污受贿罪设置死刑这一环节时,应严格定义执行死刑的标准和要求,从贪污受贿罪的源头出发,完善现有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死刑设置的不足之处,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取消死刑的适用。
  总之,完善现有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对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制定而言,应结合现有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适用情况,设立独立法定刑,完善量刑情节;限制刑法规定,增设资格刑和罚金刑;严格死刑设置,逐步取消死刑的适用,针对现有谭穗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存在的弊端,不断探索完善现有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策略,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法制的健全,进而为反腐倡廉建设和公正廉洁执法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本文编号:12162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zhengfalunwen/12162.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cf473***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