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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第29条第2款

发布时间:2024-02-03 05:46
  刑法第29条第2款是有关教唆未遂的规定,对于其适用学界争论不休,即在被教唆的人没有着手实行犯罪时,教唆行为是否具备可罚性。对此,诸多学者以教唆行为的性质为理论基础,从不同学说角度对该款适用进行解释分析,主要有二元区分犯罪参与体系下教唆犯独立性说、教唆犯二重性说,教唆犯从属性说以及单一正犯犯罪参与体系下独立教唆说等。本文在第一部分对二元区分制下刑法第29条第2款适用的外延情形加以梳理,阐述利弊。其依据二元区分制为法律根据,对唆使、劝诱行为的性质衍生出诸多理论。其中教唆犯独立性理论认为教唆犯不具备从属性,教唆犯二重性理论认为教唆犯既独立于正犯,又具备从属性。这两种学说均在不同程度上否定了从属性说并在维持条文原有语意的情况下对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进行解释论证。而教唆犯从属性理论则表明如若构成教唆犯应当以正犯着手实施犯罪为前提,并为了解决其与该款文意上的矛盾,产生了间接正犯未遂说、预备犯特殊条款说、以及未遂教唆说等诸多学说,以期达到从属性说与该款规定之间的和谐。第二部分则对单一正犯体系下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诠释加以分析。单一正犯体系跳出二元区分制的理论框架,认为唆使、劝诱行为与正犯行为别无二致...

【文章页数】:4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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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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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二元区分制下刑法第29条第2款的外延情形及含义解析
    (一)教唆犯独立性说
    (二)教唆犯二重性说
    (三)教唆犯从属性说
        1.间接正犯未遂说
        2.预备犯特殊条款说
        3.未遂教唆说
二、单一正犯体系下非共同犯罪的独立教唆说
    (一)以单一正犯体系为理论基础
    (二)非共同犯罪下单独教唆犯的认定
三、刑法第29条第2款的适用路径新释
    (一)处罚教唆未遂具有合理性
    (二)特殊的预备行为是教唆未遂的处罚依据
四、刑法第29条第2款的归责与限定
    (一)仅将重罪教唆未遂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内
    (二)对该款归责限定的其他因素及司法适用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893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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