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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主义刑法观的理性认识及其限制

发布时间:2024-02-03 02:43
  功能主义刑法有别于机能主义刑法,功能主义刑法强调的是将刑法视为一种工具所具有的功能和使命,而机能主义刑法强调的是刑法相对于其他部门法的内在机理,强调的是一种客观、内在。功能主义刑法更多的是强调,基于适用主体的价值需求,刑法所承担的功能和使命随适用主体需要的变化而变化,具有相当大的主观性、易变性和多元性。机能主义刑法是一种内在的机理,具有客观性和稳定性。各国的刑法机能是相同的,而功能主义刑法是有差异的。随着社会发展,对新型犯罪、新兴犯罪进行犯罪化,是可以且正当的,并不属于刑法的滥用;而功能主义刑法是将刑法作为一种工具,其应对的并不是客观上应当由刑法处理的行为。所以,应当用刑法机能的稳定性来限定功能主义刑法的多元性。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功能主义刑法具有属人性
三、功能主义刑法具有多元扩张性
四、功能主义刑法具有两面性
五、功能主义刑法的限制
六、结语



本文编号:3893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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