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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之生态背景下的人本法益观

发布时间:2024-01-21 18:48
  保护法益是刑法的重要任务,明确污染环境罪所保护的法益是规范适用刑罚的前提。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注重保护人身及财产利益,但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生态中心主义法益观给予生态环境独立的法益保护价值,但其漠视人本终极价值;人类-生态兼顾的法益观虽能统摄人类利益与生态利益,却未注重二者的内部关系。生态背景下的人本法益观既能统摄两种法益,亦可在"目的-手段"的架构下厘清人类法益重要性高、生态法益重要性低的内部关系,进而可将其视为酌定量刑情节,从而在同一法定刑幅度内,若行为入罪以侵害人类法益实现可从重处罚;以侵害生态法益实现可从轻处罚,视情节可多施以缓刑;以侵害两种法益实现应从重处罚,适当限制缓刑的适用。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污染环境罪法益观之辨析
    (一)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
    (二)生态中心主义法益观:漠视人本终极价值
    (三)人类-生态兼顾的法益观:忽视法益内部关系
三、污染环境罪生态背景下的人本法益观——基于“手段-目的”架构之窥探
四、污染环境罪的刑罚裁量规范——基于生态背景下的人本法益观视阈



本文编号:388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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