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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罪学角度论贪污贿赂犯罪

发布时间:2024-01-20 14:21
  贪污贿赂罪的主体多是利用职务便利,家庭成员,或因自身弱点等进行犯罪,因此本文从以上所述等角度出发,研讨诱发此类犯罪的原因。为有效治理贪污罪、贿赂罪等,应当以犯罪主体的人性为基础进行研究,并完善刑罚纠错机制;并适当的削弱行政机关的项目审批权利,加强各监督主体之间的联动监督。同时,以罪刑一致原则为导向,有效执行刑事诉讼追责机制。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简述贪污贿赂犯罪
    (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
    (二)贪污贿赂罪的变化规律
        1.起伏性规律。
        2.传染性规律。
二、贪污贿赂犯罪的成因
    (一)职务便利
        1.职权上的便利。
        2.身份上的便利。
    (二)监督机制不健全
        1.各级监督系统即监察委与党的纪律监察部门之间存
        2.各个监督体系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并未形成紧密联系,缺少统一的标准和运行规范。
        3.党内监督疲软,面临困境。
    (三)犯罪主体的人性弱点
三、关于目前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与司法思考
    (一)数额标准的定义与解读
    (二)预防犯罪的效果
    (三)不构成犯罪时的处理
    (四)“党规”“政纪”的存在
四、贪污贿赂犯罪的防治
    (一)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加强联动监督机制
    (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科学制定标准
    (三)强化刑事诉讼追责机制



本文编号:3880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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