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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结果的确定:回归刑法教义学

发布时间:2023-10-12 02:53
  危害结果的确定是一个在刑法理论中存在重大争议的问题,而且在学术界也进行了不少的探讨,但就其确定方式并没有引起刑法理论的足够重视,至今仍处于争议颇多的状态。对于产生争议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危害结果确定本身的复杂性;另一方面也取决于人们缺乏统一的理论和原则为指导。我国传统的认定危害结果的方法主要是从刑法条文中直接得出来、或是通过对刑法进行解释得出、又或是通过对行为所侵犯的法益对应推导出危害结果。其实,危害结果的确定理应是站在罪刑法定的基础之上的,严格按照刑法教义学的要求,不论是对法益概念的过度解释还是将客观处罚条件生搬硬套到中国的司法实践中都是不合理的。任何脱离、曲解刑法,以教条式的思维理解刑法或是随意的解释刑法,都是对刑法的亵渎。当然,理论上百家争鸣是学界可以接受的,但没有统一的原则指导,必然会引发司法实践的混乱。为此,应通过对刑法教义学的研究,强化理论界对于用法律解决法律问题的认同,推出统一的危害结果确定标准。刑法教义学与危害结果确定之间具有紧密联系。一方面,通过简要梳理当前危害结果确定混乱局面的原因发现,危害结果的确定理应从刑法本身出发,这与刑法教义学的要求相一致。只有在法律没有明确规...

【文章页数】:4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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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危害结果确定中的乱象
    1.1 根据刑法的明确规定确定危害结果
        1.1.1 根据刑法的明确规定确定危害结果的教义学倾向
        1.1.2 根据刑法的明确规定确定危害结果的具体展开
    1.2 根据分则条文的文理确定危害结果
        1.2.1 根据分则条文的文理确定危害结果及其理论倾向
        1.2.2 根据分则条文的文理确定危害结果的具体展开
    1.3 根据保护法益确定危害结果
        1.3.1 根据保护法益确定危害结果及其理论倾向
        1.3.2 根据保护法益确定危害结果的具体展开
    1.4 总结与评析
第二章 危害结果确定中产生乱象的原因
    2.1 不忠于刑法规定
        2.1.1 歪曲刑法条文
        2.1.2 撇(绕)开刑法条文
        2.1.3 对刑法条文的教条式理解
    2.2 法益概念的过度使用
        2.2.1 法益概念作用场域的本来面目
        2.2.2 用法益保护解释整个犯罪构成
        2.2.3 从后形式判断和事实判断到与形式判断和事实判断并置
    2.3 客观处罚条件概念的生搬硬套
        2.3.1 客观处罚条件的本来含义及运用范围
        2.3.2 客观处罚条件在危害结果确定中的滥用
第三章 解决对策:回归刑法教义学
    3.1 刑法教义学的基本要求
        3.1.1 忠于刑法的文义
        3.1.2 在语义范围内运用刑法基本原理
    3.2 刑法教义学视野下确定危害结果的顺序
        3.2.1 明确规定的结果具有优先性
        3.2.2 在没有明确规定之结果时根据分则条文的文理确定危害结果
        3.2.3 根据保护法益确定的危害结果只具有补充性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85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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