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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下过失不作为犯构造——基于注意义务与作为义务关系

发布时间:2023-05-25 05:34
  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过失地实现了法益侵害结果,属于过失不作为犯。当过失不作为犯成为问题的场合,同样定位于构成要件及违法性阶层中的注意义务与作为义务之间的关系必须明确。不能将注意义务消解于作为义务,更不能将作为义务消解于注意义务,若不对作为义务发生根据进行独立检讨,容易出现将违反所有相关注意义务的人均以过失犯处罚的现象。因此,应通过弄清作为义务发生根据,确立负有防止结果发生义务的保证人范围,从而划定适格责任主体的框架,通过弄清结果回避义务,确立如何防止结果的实行行为样态,从而在上述框架中判断责任主体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二者共同限定过失犯的处罚。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注意义务和作为义务的体系定位
    (一)过失犯注意义务的体系定位
    (二)不作为犯作为义务的体系定位
三、过失不作为犯中应当区分注意义务和作为义务
    (一)不能将注意义务消解于作为义务
    (二)不能将作为义务消解于注意义务
    (三)有必要分别检讨注意义务和作为义务
四、过失不作为犯的构造
    (一)过失不作为犯的实行行为
    (二)结果回避义务与作为义务的关系
        1. 作为义务限定结果回避义务责任主体。
        2. 结果回避义务填补作为义务具体内容。
        3. 结论。
    (三)结果回避可能性与作为可能性



本文编号:382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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