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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病毒疫情下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的罪责再思考

发布时间:2022-08-13 15:30
  <正>刑事立法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的传染病限定为甲类传染病的范围太窄,应将突发新型传染病纳入该罪的适用范围。司法者应综合评估具体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的本质特征、危险性程度和危害后果,对之作出合理定性和量刑。对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具有严重危险性并且放任其行为发生的,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行为人因过失造成严重实害后果的行为,应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应从一重罪从重处罚。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评析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的定罪分析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的比较分析
    (二)关于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认定分析
    (三)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的处理原则
三、从重处罚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的情理基础
    (一)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行为从重处罚顺应民情和民意
    (二)对违反防疫规定的犯罪行为从重处罚符合常理和常识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传染病防治犯罪的立法完善[J]. 马子婷.  新西部. 2021(01)

硕士论文
[1]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若干问题研究[D]. 张馨文.内蒙古大学 2021
[2]传播人类病毒犯罪的立法研究[D]. 梁炳琦.湖北大学 2021
[3]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之罪过形式研究[D]. 宋健.南昌大学 2021



本文编号:3677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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