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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察法》与《刑法》适用的衔接困境及解决路径 ——以职务犯罪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2-08-12 09:07
  《监察法》自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并正式实施后,对《监察法》的研究已经从前期的合宪性论证、规范的设置等静态规范问题转化为如何规范适用以及如何解决好《监察法》与相关法律顺利衔接等动态运行的问题。《监察法》与《刑法》在共同打击职务犯罪方面关系紧密,同属于打击职务犯罪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的联系是调查职务犯罪行为到追究职务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动态过程。但是由于各方面主客观的原因,两法在衔接中依然存在明显的困境,这不利于发挥《监察法》在监督调查职务违法犯罪方面的作用。因此,做好《监察法》与《刑法》的衔接问题是保障《监察法》顺利运行的重要一步。从《监察法》与《刑法》关系来看,二者的衔接有着广泛的理论基础,都是宪法精神在打击刑事犯罪方面的具体实施,在惩罚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角度上有着一致的目标。处理好《监察法》与《刑法》的衔接问题有利于建立健全反腐败长效法律机制,规范了对职务犯罪的调查行为,是实现人权保障的需要,同时做好两法的衔接也是协调我国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监察对象与职务犯罪主体不一致,《刑法》中的职务犯罪主体的范围比监察对象的范围更宽泛,而且在《监察法》中没有把“单位”纳入到监察对... 

【文章页数】:5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监察法》与《刑法》适用衔接的理论基础
    (一)《监察法》与《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相互关系
        1.《监察法》与《刑法》是特别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
        2.《监察法》与《刑法》都是宪法中关于刑事法律的具体实施
        3.《监察法》与《刑法》都有预防犯罪的目的
    (二)《监察法》与《刑法》适用衔接的必要性
        1.健全反腐败长效法律机制的需要
        2.实现人权保障的必然选择
        3.协调我国法律体系正常运作的内在要求
二、《监察法》与《刑法》适用衔接不畅的表征
    (一)监察对象与职务犯罪主体不一致
        1.职务犯罪主体比监察对象更宽泛
        2.监察法未将单位作为监察对象
    (二)《监察法》对自首制度适用的困扰
        1.因一般违法被调查后交代犯罪行为的情形
        2.特别自首适用的困境
    (三)监察人员涉嫌犯罪时刑事责任追究的障碍
        1.监察人员涉罪的情形
        2.定罪障碍——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困境
        3.量刑障碍——能否适用“从重”的规定
    (四)《监察法》对刑事追诉时效的影响
        1.超过特别诉讼时效期限核准制度的障碍
        2.时效延长的适用障碍
三、《监察法》与《刑法》适用衔接不畅的原因分析
    (一)两法规制目的不同
        1.《监察法》为了实现“监察全覆盖”
        2.《刑法》以惩罚和预防犯罪为主
    (二)立法缺乏系统性
    (三)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性质认定不清
    (四)国家机构调整对原权力配置的冲击
四、《监察法》与《刑法》适用衔接不畅的解决路径
    (一)坚持“法律解释优先”的原则
        1.刑法解释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2.立法解释的运用
    (二)根据“公务论”的观点对“监察机关”、“监察人员”进行解释
        1.坚持“公务论”的理论依据
        2.把“监察机关”“监察人员”解释为“司法机关”“司法工作人员”
    (三)通过修正案的方式对无法解释的问题进行修改
        1.采取修正案方式的合理性
        2.在时效制度中加入“监察机关”
        3.在监察对象中加入“单位”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期间参与的科研项目和取得的学术成果
致谢



本文编号:3675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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