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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情犯罪的法律惩处与社会预防-以某案件的司法审理为例

发布时间:2014-12-30 09:37

 

【摘要】 随着“激情犯罪”不断涌现,特别是类似药家鑫事件的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无论是学界还是社会大众对激情犯罪展开了激烈的探讨。首先,且不论药家鑫事件是否构成激情犯罪,仅从激情犯罪在我国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来看都应该引起我们的关注和正确解读。其次,且不说大众对于激情犯罪的理解,纵观目前刑法学界的研究,大多是围绕激情这个因素与量刑的关系加以探讨,认为激情因素是从轻量刑的依据。而为了解决与犯罪学中对激情犯罪定义的矛盾,刑法学者建议在刑法的框架之内将被害人有重大过错作为其构成要件之一。笔者认为这是对激情犯罪的曲解,重新构建定义也实乃多此一举,解决激情犯罪的量刑问题,现有的量刑原则即可解决。再次,司法实践中对于激情犯罪的从轻量刑是基于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这个情节判断的,但对于过错程度的认定又缺乏统一可行的标准。综上,笔者认为有必要从基本概念入手逐步解读激情犯罪以正视听。同时,笔者认为在当下研究激情犯罪也是切实可行的。首先,犯罪学作为研究犯罪的学科包罗各种犯罪现象,对于激情犯罪也已形成了成熟的理论体系,许多可加以借鉴。其次,可以从心理学的角度正确理解激情等概念。激情犯罪正是由于激情而特殊,因此对于激情的正确理解相当重要,激情作为情绪的一种正是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另外,现有的刑法条文对于激情犯罪的量刑已有被害人重大过错的量刑情节的规定,只是存在标准模糊的问题,但至少明确了研究激情犯罪量刑的起点。本文中,笔者是以激情犯罪的概念为起点探讨其法律惩处与社会预防。正确认识激情犯罪应从正确理解激情开始,因此第一章重点介绍了情绪、激情的概念以及激情犯罪的特征从而与其它犯罪相区别。第二章着重论述了激情犯罪的原因,目的是为在研究犯罪惩处和社会干预中能做到有的放矢,起到更好的预防作用。第三、四两章皆是探讨激情犯罪的预防,也是本篇文章的重点所在。笔者认为,刑法的研究重点是对罪犯的定罪量刑,犯罪学则侧重于犯罪现象的研究和预防,而激情犯罪的研究意义在于预防,且这种预防既包括法律惩处也包括社会干预。因此,本文对于激情犯罪的法律惩处和社会预防的探讨也应结合刑法和犯罪学的不同特点和侧重点加以借鉴。在论及激情犯罪的法律惩处方面,重点从刑法的角度加以理解。激情并不是量刑的考虑情节,而应视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及其程度而定。为了保证量刑公正公平,笔者认为应将这一情节法定化并且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细化。在论及激情犯罪的社会预防时,重点从犯罪学的角度加以考虑,针对不同原因的论述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实现更佳的预防效果。 

【关键词】 激情犯罪; 法律惩处; 社会预防; 
 

引言

本文旨在通过对王斌余案的分析,探讨在激情犯罪认定、量刑等方面的各种问题。王斌余作为一个普通的农民工,没有犯罪前科也没有潜在人身危险性,他最初的想法只是希望通过有关部门的介入,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顺利拿到工钱,但在种种努力都没有奏效的情况下,不得不釆取私力救济,上门讨薪,根本没有犯罪的意思。在此过程中,由于被害人方不当言行的强烈刺激,加之一直以来的不满和积怨,基于一时的冲动,造成了多人死伤的严重后果,给双方都造成了严重伤害。通过对整个案件的分析可以看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与严重的犯罪后果之间形成巨大的反差,这也是王斌余案引起广泛关注的原因之一。最终法院判处王斌余死刑立即执行,从这个角度看,量刑有些过重。因为尽管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但是考虑到被害人的过错行为、王斌余的一贯表现、作案动机的缺乏以及事后的认罪、自首等情形,理应对王斌余从宽处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有些不太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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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基本案情及审判结果

第一节案例回顾
吴新国称自己已睡下,明天再解决,不同意,双方隔着门发生争吵。二人为此争吵。苏文才见状打了王斌余一耳光,双方遂发生厮打。王斌余将苏志刚、苏文才捅倒在地。此时,王斌银抓住王斌余持刀的手进行劝阻,王斌余推开王斌银。吴新国妻子汤晓琴闻讯从屋内走出,換扶被刺倒在地的苏志刚,汤晓琴负伤躲避。此时,王斌余遂持刀追杀,未果。王斌余返回现场,刺倒在地的苏志刚等人连捅数刀,致苏志刚、苏文才、吴华、苏香兰当场死亡。

第二节审判结果
王斌余案经媒体披露以后,社会大众普遍对其深表同情,并一直关注王斌余案的审理和他的命运。一部分人认为王斌余在正当维权却屡屡无果的情况下,还要受包工头的不公待遇甚至辱骂殴打,基于一时冲动杀死包工头等人虽然有罪,但于情于法,都罪不至死。有人根据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为王斌余辩护,指出针对王斌余的杀人行为定性为杀人罪是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依据相应的规定对其处以刑罚,但是法院在审理************时,认为本案没有任何可以从宽处窃的情节,从而判决王斌余死刑立即执行是严重的量刑过重,是违背正常人性的,并不能起到特殊预防的作用,难以让人信服。另外还有一部分人指出,王斌佘杀人行为是出于正当防卫,只是没有控制住行为的度造成了防卫过当。最后还有人认为本案判决不符合法律的本意,认为在司法判决中,法官应该考虑民意和舆论的诉求,不应机械地按照法条判案。

第二章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分析.......5
第一节激情犯罪认定的法律分析.........5
第二节本案量刑的法律分析..........9
第三章本案引发的思考............16
第一节我国激情犯罪的立法空缺.........16
第二节国外激情犯罪立法评析.........17
第三节我国激情犯罪立法完善建议...........19
结语.........21

第三章本案引发的思考

第一节我国激情犯罪的立法空缺
一直以来,对于激情犯罪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都没有直接明确的规定,只是在个别犯罪的从宽情节中将其规定为一个酌定的量刑情节。如果一定要追问其具体出处,那么只能从刑法总则第条关于量刑情节的总体性规定中找到一些端倪。本条要求在对犯罪行为人定罪处罚时,要充分考虑犯罪事实和犯罪性质,同时也不能忽略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直到年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济南召开了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的座谈会,并于会后发布了《全国法院维护农村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该《纪要》中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规定被认为是激情犯罪的比照条款。《纪要》中指出,对于是否判处死刑不能只看被害人死亡结果,还需要综合考虑整个案件的全部情况,同时要特别注意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和普通故意杀人案的区别。要注意区分犯罪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不能只要出现死亡后果就一律判处死刑,只有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特别严重,才考虑判处死刑。同时还要考虑被害人是否存在明显的过错从而导致行为人的过激行为,是否对矛盾的激化负有直接责任,行为人是否存在法定从宽情节,如果存在其中一种可能,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第二节国外激情犯罪立法评析
从各国对激情犯罪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激情犯罪在现实司法活动中有重要的法律意义,而我国也存在大量相关的案例,所以对激情犯罪给予应有的关注极有必要。通过分析国外激情立法的特点和缺陷,从而对我国激情犯罪进行准确立法,笔耕文化推荐期刊,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对激情犯罪进行准确定位,区别激情犯罪与一般犯罪,明确激情犯罪的认定标准,严格规定何种情况下才能适用激情犯罪以防止其被滥用,这样才能符合相关的立法意图。其次,严格限定认定条件,提倡激情犯罪入刑,明确入刑的标准,同时也要限定具体的激情犯罪适用情形,将激情标准明确细化,增强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防止激情犯罪情节作为减轻处罚的依据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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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讨论激情犯罪,首先要明确何为激情,激情犯罪区别于其他类型的犯罪的独特性,以及激情犯罪行为人自身的特殊性格特征等。激情犯罪中,外在的不良刺激是行为人爆发激情的前提条件,也是诱发激情犯罪的基础。激情犯罪行为人个人的特殊性格特征是激情犯罪的内在因素,相比于正常人格的人,激情犯罪行为人的危险性相对较高。本文通过王斌余案,具体阐述了激情犯罪的特征、认定以及在司法实践中激情犯罪应如何在量刑中考虑,并结合王斌余案折射出的问题,指出了我国在激情犯罪立法方面的空缺,并通过本案审理过程中反映出来我国立法、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完善建议。本文旨在通过对王斌余案的具体分析,对激情犯罪有个清楚的认识,并对类似的案件审理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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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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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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