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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中若干主体辨析

发布时间:2024-03-31 09:29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政体下,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中的"启动审查主体"与"审查结果作出主体"以及"提请审查主体"有所不同。在审查结果的作出权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前提下,并不妨碍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作为该项机制的推进主体履行职责,可以在尊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终审查结果作出权的前提下,赋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自主作出启动审查决定的权利。而坚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地位在于其在事前合宪性审查机制中居中的裁决地位和其在事后合宪性审查机制中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权威。进而,完善我国合宪性审查机制的关键在《立法法》第99条第一款,其核心在于以当事人为起点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审查要求提出主体的机制构建。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推进主体——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职责定位
    (一)从“加强宪法监督”看合宪性审查的推进主体
    (二)推进主体的职责落实——作为启动审查主体
二、审查结果作出主体——坚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地位
三、提请审查主体——推进以利害关系人为起点的合宪性审查机制的完善
    (一)我国合宪性审查机制完善的关键在《立法法》第99条第一款
    (二)《立法法》第99条第一款“审查要求”机制构建的核心在于落实法院(《立法法》中限定为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审查要求提出主体的责任
四、结语



本文编号:394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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