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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宪性审查的法理基

发布时间:2024-03-23 15:25
  合宪性审查贯彻了法治和民主的两重逻辑,由此合宪性审查在完成法治任务时带有强烈的政治功能。司法审查模式用司法权吸纳合宪性审查,在消解其政治性时让司法权政治化;宪法法院采用集中审查的方式对前者进行改进;法国宪法委员会则是将合宪性审查嵌入政治过程。宪法的司法化让合宪性审查成为重要的制衡性权能,这在法治发达国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造成很多难题。我国合宪性审查应立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内涵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这就要求将其界定为程序性工作机制而非政治制衡性设计,基于此,我国应建立工作型合宪性审查制度。在我国,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要在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下展开,健全以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权力为主的工作机制,使合宪性审查做到"有案可审、有案必审、审查必严、违宪必究"。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如何安放合宪性审查的政治面相
    (一) 合宪性审查的两重逻辑
    (二) 通过司法权吸纳政治性权力
        1. 司法审查的发展历程与制度基础
        2. 宪法守护者的争论与宪法法院的改进
    (三) 反其道而行之:宪法委员会的独立设计与政治逻辑
二、宪法的司法化之路
    (一) 合宪性审查工作机制的司法化
    (二) 从功能性权力到结构性权力
    (三) 我国的宪法司法化探索及其难题
三、一种程序性工作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之内的合宪性审查
四、建立工作型合宪性审查制度
    (一) 正确把握合宪性审查的政治内涵
    (二)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五、推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合宪性审查工作
    (一) 畅通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够行使权力的程序机制
    (二) 健全全国人大常委会充分行使权力的工作机制



本文编号:393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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