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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秩序:国家法的构造与限度

发布时间:2024-03-17 08:41
  家庭承担着不可或缺的社会功能,因此家庭秩序也无可避免会受到公权力的保护与干预。但家庭本身所特有的私密性与伦理性,亦使我们必得深入反思公权力干预家庭秩序的正当性与限度。出于对弱势家庭与家庭中弱者权益的保护,国家应尽可能提供善的公共品;但在提供保护时国家与法律应推定人们的道德自主性以及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优先权。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家庭”的规范建构
    (一)赡养老人的规范建构
    (二)未成年人保护的规范建构
二、 “家庭秩序”之理想
    (一)“慈孝”说?
    (二)国家主义的教育目标
三、家庭秩序干预的正当性与限度
    (一)正当性论证:弱者保护原则
    (二)限度一:道德自主性的推定
    (三)限度二:父母教育优先权的推定
四、未竟命题



本文编号:3930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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