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之审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四十七条为背景
发布时间:2024-02-17 18:54
201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四十七条规定了设区的市享有地方立法权,这既呼应了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修改,又从国家根本法的层面扩大了地方立法的主体和权限范围,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举措。然而,回顾设区的市近3年的立法活动,可以发现各地立法能力不足、立法权限不清、立法工作机制不够健全的问题突出。针对这些问题,文章从实际出发,提出了具体解决措施。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1 历史沿革与现实意义
1.1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历史沿革
1.2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入宪的现实意义
1.2.1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1.2.2 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的整体要求
2 立法困境和主要问题
2.1 地方立法能力不足
2.1.1 立法机构设置不完善
2.1.2 立法队伍建设不完善
2.2 地方立法权限模糊不清
2.3 地方立法工作机制不够健全
2.3.1 政府主导立法“重管理、轻服务”
2.3.2 社会公众参与程度不足
3 完善路径与改进建议
3.1 提升地方立法能力
3.1.1 合理设置立法机构
3.1.2 优化人才资源配备
3.2 明确立法权限
3.2.1 正确判断需解决的问题是否需要加以立法
3.2.2 正确理解法律规定的立法权限
3.3 健全立法工作机制
3.3.1 人大主导立法
3.3.2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沟通机制
4 结语
本文编号:3901237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1 历史沿革与现实意义
1.1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历史沿革
1.2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入宪的现实意义
1.2.1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1.2.2 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的整体要求
2 立法困境和主要问题
2.1 地方立法能力不足
2.1.1 立法机构设置不完善
2.1.2 立法队伍建设不完善
2.2 地方立法权限模糊不清
2.3 地方立法工作机制不够健全
2.3.1 政府主导立法“重管理、轻服务”
2.3.2 社会公众参与程度不足
3 完善路径与改进建议
3.1 提升地方立法能力
3.1.1 合理设置立法机构
3.1.2 优化人才资源配备
3.2 明确立法权限
3.2.1 正确判断需解决的问题是否需要加以立法
3.2.2 正确理解法律规定的立法权限
3.3 健全立法工作机制
3.3.1 人大主导立法
3.3.2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沟通机制
4 结语
本文编号:390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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