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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功能的回归——基于自治州单行条例与地方性法规的比较

发布时间:2024-02-15 13:55
  各自治州制定的单行条例存在民族性特点不足、单行条例与地方性法规混乱并行以及非民族性单行条例违背授权初衷等问题。自治州单行条例与地方性法规在立法主体、内容、程序等方面均具有高度的同质性,二者实际处于同一法律位阶。《宪法》《立法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单行条例的民族自治功能亟待重新确认。单行条例的民族自治功能实现,有赖于《立法法》进一步明确单行条例与地方性法规的范围边界;严格规范单行条例的制定和报批程序,对内容是否包含民族性特点进行重点审查;以及贯彻实施单行条例的合宪性审查机制。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自治州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功能的式微
    (一)自治州单行条例的民族性特点不足
    (二)自治州单行条例与地方性法规混乱并行
    (三)非民族性单行条例违背授权初衷
二、自治州单行条例与地方性法规的法律位阶关系
三、明确并回归单行条例的民族自治功能
    (一)明确单行条例的民族自治功能
    (二)回归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功能的进路
        1.《立法法》应进一步明确单行条例与地方性法规的范围边界
        2. 严格规范单行条例的制定和报批程序,对内容是否包含民族性特点进行重点审查
        3. 贯彻实施单行条例的合宪性审查机制
结语



本文编号:3899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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