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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族自治地方干部民族化的宪法原则

发布时间:2024-02-03 09:13
  按少数民族人口在民族自治地方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分配自治机关中少数民族干部名额是民族自治地方干部民族化的科学内涵。把干部民族化完全等同于自治机关干部的自治民族化是不科学、全面、准确的。如果把这种观点付诸于实践,在民族自治地方干部的选拔任用中,就可能导致刻意强化干部民族化中的族别限制、排斥汉族和非自治民族干部等不良后果。在依宪执政的要求下,理解、推行干部民族化,必须遵循宪法中的人民主权原则、共和主义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主义原则和民族平等团结和谐原则。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本质和干部民族化的界定
    (一)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本质内涵
    (二) 干部民族化的基本界定
二、对主流“干部民族化”观点的理论评析
    (一) 学界对民族自治地方干部民族化的主流看法
    (二) 对主流“干部民族化”观点的几点评论
三、主流“干部民族化”观点在实践中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一) 它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结构不合理
    (二) 它是强化民族自治地方干部民族化中族别限制和少数民族优越感的重要推手
    (三) 它致使某些民族自治地方的干部群众对干部民族化产生了两种错误的认识
四、推行民族自治地方干部民族化应遵循的宪法原则
    (一) 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二) 人民主权原则
    (三) 共和主义原则
    (四) 基本人权原则
    (五) 法治主义原则
    (六) 民族平等与公民平等相结合原则



本文编号:3894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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