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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立法探析

发布时间:2024-01-30 00:41
  回归以来,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立法义务久久未能完成,香港特区政府宪制责任亦未能落实,香港特区在维护国家安全立法方面长期存在真空地带,不利于构建全方位国家安全体系。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中央立法模式为香港特区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提供新实践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对四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作出规定,构建了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执行机制。未来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建立健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需要中央和香港特区持续共同努力。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立法的模式选择
    (一)两种立法模式
    (二)中央立法模式的正当性
二、《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罪名构成
    (一)分裂国家罪
    (二)颠覆国家政权罪
    (三)恐怖活动罪
    (四)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
三、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执行机制的构建
    (一)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执行机制的构建缘由
    (二)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执法机构的权力配置
    (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司法管辖权配置
        1.香港司法终审权来源于《香港基本法》第19条的授予,受《香港基本法》对香港特区司法终审权管辖范围的限制。
        2.香港特区法院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时需遵循《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规定,实行绝对保护管辖。
四、《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实施需要中央与特区共同努力
    (一)香港特区切实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
    (二)确保香港与内地的国家安全法律衔接
    (三)加强香港与内地的国安法执行机构衔接



本文编号:3889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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