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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宪性审查在中国的四十年

发布时间:2024-01-29 12:12
  合宪性审查制度的确立经历了宪法监督、备案审查、"宪法司法化""违宪审查"等尝试或探索的过程,其中,"宪法司法化"(至少目前)已经被否定,其他具体机制得到了宪法或法律的确认。也就是说,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宪法监督的整体的开放性框架下,中国建立了一种融宪法监督、备案审查、"违宪审查"、合宪性审查于一体的复合式宪法监督制度体系。中国合宪性审查制度建设不是一个理性的构造过程,主要是一个经验的积累过程。执政党政治资源的转换催生了合宪性审查制度,但合宪性审查制度不是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终极形态。

【文章页数】:17 页

【文章目录】:
一、八二宪法蕴含的“合宪性审查”理念及其局限性
    (一) 八二宪法确立了中国真正现代意义上的“宪法”理念
    (二) 宪法监督:八二宪法中的“合宪性审查”整体架构
    (三) 对八二宪法中宪法监督安排的评价
二、备案审查:“合宪性审查”的“过滤机制”
    (一) 备案审查机制的历史沿革
    (二) 备案审查实质为合法性审查
    (三) 备案审查机制的定位:合宪性审查的一种“过滤”机制
三、“宪法司法化”:法院对中国“合宪性审查”具体机制的尝试
    (一) “齐玉苓案”:司法判断[45]意义上的“宪法司法化”
    (二) “洛阳种子案”:司法审查意义上的“宪法司法化”
    (三) “宪法司法化”作为合宪性审查具体机制的限度与出路
四、“违宪审查”:个案对中国“合宪性审查”具体机制的探索
    (一) 何谓中国本土的“违宪审查”机制?
    (二) “孙志刚案”激发了中国本土“违宪审查机制”的建设
    (三) 中国本土“违宪审查机制”建设的局限性
五、新时代中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确立
    (一) 政治资源的转换催生出合宪性审查制度
    (二) “合宪性审查”命名的影响因素
        1. 法的公定力原则。
        2. 方法论的影响。
        3. 温和的价值导向。
    (三) 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定位
六、结语:对合宪性审查制度历史方位的评估



本文编号:3888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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