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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员会权利运行机制若干问题之探讨——以《国家监察法(草案)》为分析蓝本

发布时间:2024-01-21 07:55
  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立监察委员会,是有效打击腐败行为的重要举措。监察委员会整合了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刑事调查等多种职能。为保障监察权行使的合法性及正当性,作为权力运行的基础,要明确监察权"第四权"的性质,在监察权下的调查权具有侦查权的性质。为充分发挥整合后反腐败力量的功用,应当完善监察权同司法权之间的衔接机制。此外,为确保权力的正当行使,还需要构建监察委员会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基础:监察权与调查权权力性质之探讨
    (一) 监察权性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外的“第四权”。
    (二) 调查权性质:职务犯罪调查权具有侦查权性质, 兼具预防腐败的特点。
三、配合:监察权与司法权衔接机制之完善
    (一) 在全面推开的背景下进一步完善监察与检察机构的转隶机制。
    (二) 理顺职务犯罪的移送审查起诉程序。
        1. 退回机制。
        2. 救济机制。
    (三) 调查活动中获得的证据材料的转化。
    (四) 留置同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
四、制约:监察委员会权力运行监督机制之构建
    (一) 侦诉分离机制。
    (二) 羁押审查机制。
    (三) 律师介入机制。
    (四) 检察监督机制。
五、结语



本文编号:388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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