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宪法论文 >

论中央政府任免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法理逻辑

发布时间:2024-01-20 20:20
  中央政府对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任免权属于中央监督权,与作为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选举或协商有机结合、紧密相连。二者具有政治与法律上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中央政府任免权必须是一种实质性的权力,这符合我国的政治传统,是各国任命地方长官的一种模式选择,也是中央监督权的应有之义。而免职权理应包含在任命权之中。根据基本法的规范,中央任免行政长官的标准应当包括参选资格标准、产生程序标准、任期限制标准以及治理能力标准。对于中央不予任命的行政长官,特别行政区应当重新选举,并增设咨询基本法委员会的机制,从而协调好中央管治权与特区高度自治权。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中央政府任免行政长官权是监督权
三、中央的实质任命权与民主选举具有正当关系
四、免职权是中央政府任命权的应有之义
五、中央任免监督的标准识别
    (一) 标准的争议
    (二) 参选资格标准
    (三) 产生程序标准
    (四) 任期限制标准
    (五) 治理能力标准
六、结语



本文编号:3881493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anfalw/3881493.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5613b***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