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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成文宪法制排斥常在的制宪机关?--兼论全国人大不是我国常在的制宪机关

发布时间:2024-01-14 12:24
  成文宪法制的核心是成文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而制宪权意志、实定宪法与宪法法(成文宪法规范)则构成把握成文宪法最高法律效力的三个层次。成文宪法的实定宪法应当符合制宪主体的制宪权意志,而且要具有明确性与稳定性,只有这样,成文宪法规范的最高法律效力才有保障。五四宪法所反映的实定宪法是不完整的,这种妥协性使得实定宪法被后来的政治运动做了反向修改。八二宪法维护了五四宪法所表达的实定宪法,以社会主义为政治原则并基本确定了依法治国的治理方式,成文宪法才得以发挥其最高法律效力。常在的制宪机关会威胁到实定宪法的稳定性,因此为成文宪法所排斥。进一步而言,即使人民的制宪权也不利于实定宪法的稳定,它同样是为成文宪法所警惕的对象。

【文章页数】:16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实定宪法对成文宪法最高法律效力的决定作用
    (一)实定宪法
    (二)制宪机关表达的实定宪法必须符合制宪主体的制宪权意志
    (三)实定宪法必须是明确而且稳定的
二、五四宪法的实定宪法及其妥协性
    (一)五四宪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成文宪法
    (二)五四宪法在实定宪法方面的不明确性
    (三)政治运动试图在成文宪法之外做出决断
三、对实定宪法的进一步确定
    (一)两次违宪的宪法“修改”对五四宪法的背离
    (二)现行宪法对五四宪法的维护与完善



本文编号:3878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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