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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宪治国是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制度目标

发布时间:2023-11-12 12:50
  <正>只有把依宪治国的价值要求与推进合宪性审查的各项具体措施紧密结合起来,才能使得宪法的核心地位得到必要的尊重,才能全面推进依宪治国,确保法治原则在制度实践中的落实到位。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1]其中,"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第一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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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一、依宪治国价值理念的确立为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思想基础
    1. 必须要有一部准确反映一国现存基本社会关系和重要社会关系的宪法, 宪法要有科学性, 首先必须要准确全面地反映现实。
    2. 部门法原则必须要有宪法上的依据或者是可以获得宪法原则的有效支持。
    3. 宪法应具有适用性, 也就是说, 宪法规定应该成为判别各种法律规范、人们的法律行为是否合宪的依据。
    4.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应当排除对宪法原则的任意解释和修改, 宪法本身应该对现存的社会价值作出反应, 而不应该在“恶法亦法”的漩涡中难以自拔。
    5. 宪法的主权特征必须呈显性状态。
    6. 依宪治国从宪法大前提出发必须建立一整套可靠的推理演绎技术, 也就是说, 法治原则应该依靠独立的法律技术予以操作。
    7. 依宪治国的直接目的就是要从宪法出发, 谋求一国社会关系总量和结构的平衡[10]。
二、“合宪性审查”的制度目标就是“依宪治国”
三、要按照“依宪治国”的价值标准来富有成效地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
    1. 要以宪法文本为直接依据。
    2. 要重视对宪法文本的内涵的解释和说明。
    3. 要充分发挥宪法原则在合宪性审查工作中的指引作用。
    4. 合宪性审查要以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为宗旨, 合宪性审查的制度目标是要实现“依宪治国”, 因此, 合宪性审查围绕着维护宪法权威必须采取与时俱进的态度, 当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宪法自身存在逻辑矛盾与价值缺陷时, 就应当对修改宪法提出必要的建议。
    5. 合宪性审查要考虑法的正当性与安定性之间的关系。
    6. 合宪性审查一定要参考域外经验。



本文编号:3863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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