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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与监察监督的相向关系研究

发布时间:2023-11-02 19:44
  2018年我国宪法修改,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并赋予其国家监察权,形成了人大监督、监察委监察监督和检察院法律适用监督的国家监督体系。监察委员会是我国的监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并接受人大的监督,它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监督,当然也包括对人大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以及人大代表的监察监督。人大的监督与监察委的监督看似两者之间具有相向性,但人大监督的对象是组织和工作,而监察监督的对象则是个体和具体的人。监察委员会不能对人大组织及其工作进行监督,只能对在人大的工作人员和人大代表进行监察监督。为了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协调人大监督与监察委员会监察的关系,应依据宪法和监察法,及时修改人大监督法和人大代表法,制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法,建立健全国家法治监督制度体系。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1 人大监督权的人民性、至上性及对象的组织性
    1.1 人大监督权的人民性
    1.2 人大监督权的至上性
    1.3 人大监督对象的组织性
2 监察监督权的国家性、法定性及对象的个体性
    2.1 监察监督权的国家性
    2.2 监察监督权的法定性
    2.3 监察监督对象的个体性
3 人大监督权与监察监督权的关系
    3.1 我国国家监督体系的组织构成
    3.2 人大监督权与监察监督权的对象不同
    3.3 人大监督权与监察监督权的内容不同
4 明确人大监督权与监察监督权关系的立法建议
    4.1 修正完善人大监督法的内容
    4.2 制定《监察委员会组织法》
    4.3 修正完善《人大代表法》的内容
5 结语



本文编号:3859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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