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宪法论文 >

宪法政策学视角下国家监察制度与人大监督制度的衔接——以弹劾权配置为中心

发布时间:2023-10-29 12:46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框架下,监察委员会拥有集中统一的监察职权。监察机关的定位是特殊的政治机关,实质上即阿克曼教授提出的共和主义新分权理论中的"廉政的分支"。但目前,监察委员会所拥有的职权仅具有刑事侦查权的属性,并不能充分体现其政治机关的特殊性。而现有人大监督机制有着启动难和滞后性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施行后,为了更好地维护人大制度、发挥人大监督功能,就需要探讨国家监察制度与人大监督制度的衔接问题。人大监督可以分为调查和提请、审议和决定两个阶段,前者可由外部主体(监察委员会)承担,形成弹劾制度。调查和提请权可以配置给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作为弹劾提请主体与人大监督相衔接,审议和决定权仍归属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宪法政策学的方法设计和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监察制度,在我国现行宪法框架下,合理配置弹劾权可以有效衔接国家监察和人大监督。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监察权:新分权中的廉政分支
    (一) 《监察法》中监察权的规范内容
    (二) 作为廉政分支的监察权
二、人大监督制度中人大监督权的实施问题
    (一) 人大监督权的规范梳理
        1. 罢免
        2. 免职
        3. 撤职
        4. 接受辞职
        5. 资格终止
    (二) 人大监督权的实施问题
三、宪制中弹劾权的配置模式
    (一) 国外弹劾权的配置模式
        1. 立法机关 (一院) 提起, 立法机关 (另一院) 审议的模式
        2. 立法机关提起, 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审议的模式
    (二) 中国古代和民国时期的弹劾权配置模式
        1. 中国古代传统监察制度
        2. 民国时期“五权宪制”下的弹劾权配置模式
四、以宪法政策学方法配置弹劾权, 衔接国家监察与人大监督
    (一) 弹劾权配置的法理依据
    (二) 弹劾权的配置
        1. 弹劾的调查、提请权:监察权的一项权能
        2. 弹劾的审议、决定权:人大监督权的一项权能
    (三) 弹劾权运行的程序衔接



本文编号:3858106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anfalw/3858106.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c5a2f***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email protected]